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各县(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生产建设兵团:
当前,我区就业压力增大,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城镇失业职工、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要确保自治区社会稳定和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实施,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就业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事关长远的战略问题。就业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影响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当前我区就业压力增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结构不合理,吸纳就业的能力较弱。原来作为吸纳城镇劳动力就业主渠道的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大量吸纳新的劳动力,而且还要分流富余职工;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比重小,短期内难以成为就业主渠道。小城镇建设和乡镇企业发展步伐较慢,大量农牧区剩余劳动力难以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增大了城镇就业压力。从主观上讲,我区的失业人员就业观念、择业观念陈旧,“等、靠、要”思想较为严重,缺乏自主择业,竞争上岗的意识;技能单一,素质不高。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就业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促进就业的办法不多,措施不够有力。
各级党委和政府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发展空间巨大,社会吸纳就业的潜力很大,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特别是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将为解决我区就业问题带来新的机遇。
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就业工作作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重点,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就业和再就业”的方针,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契机,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当前要重点解决下岗职工、困难家庭子女以及大龄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缓解就业压力,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二、积极拓宽就业领域,扩大就业容量
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保持我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通过经济结构的调整,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一是利用我区基础产业资源丰富的优势,围绕产品开发、深加工及其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加快农业、林业、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步伐,大量吸纳劳动者就业。二是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使之快速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三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使之成为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四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积极引导社区服务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五是进一步放开旅游业市场,鼓励开发旅游资源,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劳动者从事旅游业或相关产业。六是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牧区劳动力就近就地有序转移,减轻对大中城市的就业压力。七是积极组织劳务输出,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八是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抓住西气东输、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利时机,利用我区劳动成本低廉的优势,承揽工程项目,实现就业增长。鼓励更多的城镇人口以市场为导向,植树种草,改善生态环境,解决就业问题。九是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棉纱、棉布、成衣、食品深加工等优势产品出口为重点,扩大就业空间。
三、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投入
(一)鼓励城镇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开办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城建部门优先安排场地,有关建设单位两年内免收场地费;两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各种行政性收费;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经费中为其提供小额贷款贴息。
(二)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经营范围上,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制度的项目外,均允许经营。两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各种行政性收费,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经费中给予小额借贷支持。
(三)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从事大农业(农、林、牧、渔业)经营开发。从事大农业经营开发的,土地等涉农部门应优先办理土地使用审批等有关手续,简化审批程序,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经费中对其贷款贴息三年。从事开发荒山、荒地的城镇失业人员,5年内免征农业税;自有收入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免征牧业税。
(四)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及各种行政性收费;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经费中对其贷款贴息一年。
(五)鼓励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新办和原有的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总数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0%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凡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减半征收两年所得税。
(六)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城镇劳动者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夫妻双方下岗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每招收一人,从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补贴;用人单位新招收失业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人数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以上的,每增加1%,减征所得税1.66%。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小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吸纳城镇失业人员,三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行政性收费。
(八)鼓励组建以民营经济为依托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如劳务派遣公司等),将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各种行政性收费。
(九)鼓励劳务输出,支持失业人员到区内外、国内外投亲靠友,并为他们办理出境出国手续,提供方便条件;鼓励区内厂商参与国外竞争,对外承包工程,输出更多的劳动力。
(十)加大就业投入,扩大就业经费筹资渠道。各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党委2000年第16次常委会议决定,将就业经费列入预算,落实1986年确定的就业经费包干基数,全部用于促进就业。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解决。在2002年底以前,可从失业保险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主要用于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就业和再就业项目贷款贴息和对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小额借贷支持以及就业和再就业经费补助。开征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组织自治区和中央驻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人员实施“献爱心,捐赠就业费”活动,作为对就业经费的补充。
城镇失业人员和各类用人单位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失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抓好三大环节,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
(一)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要加强就业培训,积极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有效结合。要围绕增强就业技能开展培训,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大中专院校、就业培训中心、企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力量,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市场就业能力。对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的,可根据就业率给予一定的补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其培训费可予减免。培训补助经费从就业经费中列支。
(二)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市场就业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用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要加强劳动力市场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制定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使用外来劳动力和聘用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办事。要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用工行为,坚决打击私招滥雇和非法劳务中介,对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要将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部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全覆盖,使劳动者无论在什么单位、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就业,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也要帮助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要加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要利用各种途径,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就业方针,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克服“等、靠、要”和“只有到国有、集体单位才算就业”的思想,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到社区就业、到非正规部门就业;要大力宣传自谋职业、开拓创业和吸纳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要竭尽全力,突出重点,齐抓共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把任务落实到单位、责任到人,力争今年初见成效,三年大见成效。要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对就业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拿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对官僚主义、敷衍塞责、出现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协助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就业工作。
为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州市也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