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市价费字[2000]第101号
新疆华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停车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凡是在你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并有固定停车泊位的车辆收费,其标准由你公司与经营者以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双方协商决定。
二、非营运车辆按下列标准收费:
1、小轿车(含摩托车)按每车次2元收取停车费。
2、货车(含130车)按每车次6元收取停车费。
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向停放车辆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发生违规收费行为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请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接文之后请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本规定也适用于其他类似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