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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牧团场实施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2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兵办发[2000]8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兵发(1999)80号)精神,结合兵团农牧团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一、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国家保障原则。兵团对农牧团场居民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代表国家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给予必要的救助,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化保障原则。在国家保障的同时,各单位都应积极组织实施各种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贫困居民逐步脱贫。
  (三)不养懒汉的原则。凡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都应力所能及地积极参加生产经营等活动。对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好吃懒作、游手好闲、怕苦不参加生产经营等劳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计划过日子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贫困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四)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现阶段最低生活保障只能保障贫困居民生活的最低需要,使之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不挨饿、不受冻。
  (五)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要坚持农牧团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居民申请公开、调查核实公开、对保障对象的补助金额公开,在所在单位张榜公布,实行群众监督,以确保这项制度的正确实施。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牧团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农牧团场所在县市规定的最新保障标准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障标准。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间
  农牧团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
  持有兵团农牧团场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均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都应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是,考虑到兵团实际情况,兵团决定按照“分步实施、先重点、后一般、逐步到位”的步骤进行。目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均纳入保障范围: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农牧团场机关、个事业单位居民(不含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连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民政部门原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社会救济的。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与保障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它收入;
  (二)无固定职业和职工自(另)谋职业劳动所得的所有收入;
  (三)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读书或当学徒得到的助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
  (四)依法接受亲属的赡养、抚养费及遗产等;
  (五)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
  (六)接受的捐赠;
  (七)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八)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和保险理赔款;
  (九)种植、养殖等收入。

  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所在单位民政部门(无民政部门的可向所在单位指定负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兵团系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师(局)民政部门复核批准,发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报兵团民政局备案。
  (二)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家庭的收入、批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所在单位在确定前后都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管理审批部门或单位为审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善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分为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差额最低生活保障金两种。各单位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情况批准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三无”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二)对有一定收入的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计算公式:
  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额=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
  差额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对象不含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八、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
  (一)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可对其本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0%发放差额生产保障金:
  1、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2、智力残疾、二级(中度)以上肢体残疾和精神病残疾人;
  3、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和长期重病卧床人员;
  4、已成年、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人员。
  (三)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分立户口的,确定其实际经济收入时应分别计算。
  (四)赡养费的计算:凡已成立家庭独立生活或未成立家庭但已工作的子女均应承担其父母的赡养义务。计算方法: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不计算其父母应得赡养费收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父母应得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每一子女的赡养费=(子女家庭总收入-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人口)×50%
  如有人民法院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确定。
  (五)抚养费的计算: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有人民法院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确定。
  (六)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公式:
  家庭月人均收入=本通知第五条所列家庭月各项收入总和÷家庭人口

  九、处罚
  (一)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十、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核与决算、管理与监督、工作机构与组织领导、工作职能划分与建档工作,以及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兵发(1999)80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十一、附则
  (一)本实施暂行办法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各师(局)可参照本实施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师(局)操作办法;
  (三)本实施暂行办法自2000年1月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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