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20900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地政处 (以下简称本处) 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处长二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土地登记、地政士、不动产经纪业之管理及督导地政事务所登记业务、地权限制、逾期未办继承登记土地列册管理、三七五出租耕地租佃管理等事项。
二、第二科:国土利用调查、全市地籍调查、地籍整理、土地测量、三角图根、户地测量、卫星定位测量、地籍图重测、地目等则铨定、径为分割及嘱托测量、图籍管理、督导地政事务所测量业务、测量器材管理等事项。
三、第三科:规定地价、照价收买、涨价归公、地价信息、地价及改良物价额评议、不动产估价师管理、税地造册、土地征收、公地拨用及督导地政事务所地价业务等事项。
四、第四科:开发地区范围之勘选、可行性分析、计画书之拟定、地价补偿发放及土地分配之规划、计算、执行及土地点交等事项。
五、第五科:市有耕地放租及管理、土地标让售及管理、差额地价处理、财务结算、平均地权基金管理、重划负担总费用证明书之核发、工程之考工、验收等事项。
六、第六科:开发区之土地改良物查估、补偿、拆迁及工程规划设计、监造等事项。
七、信息室:各项地政业务信息化作业之规划、督导、推广、审议、执行与协调联系、全市地政信息业务重要方案之研究及审议等事项。
八、秘书室:研考、法规、议事、公共关系、文书、印信、档案、事务、出纳、财产、职工等管理及不属于其它科、室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科长、主任、技正、秘书、视察、专员、股长、分析师、设计师、管理师、技士、科员、技佐、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帐务检查员、科员、佐理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下设地政事务所,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处长出缺继任人员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 (以下简称本府) 派员代理之。
处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处长。
二、主任秘书。
前项情形本府得指派适当人员代理之。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处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六、地政事务所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2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3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