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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9 生效日期: 2000-10-19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审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自治区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自治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审计机构。
  3.按规定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草拟地方性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区域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地州市政府(行署)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负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自治区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自治区主席提交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区域经济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按规定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各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共同领导地州市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地州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自治区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承担审计署授权的审计事项;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管理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的审计机构。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管理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保卫等项事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审计厅举报中心的工作。
  (二)法制处
  负责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对各级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地州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拟定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自治区级国库办理区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负责对地州市政府(行署)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自治区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信贷计划的执行和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自治区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自治区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自治区其他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经贸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自治区有关部门管理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各地州市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自治区有关部门管理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自治区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审计自治区运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按规定组织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和自治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协调地州市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办理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出审计机构的机构编制及其人员管理、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协助管理地州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或指导机关、直属单位及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教
  自治区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2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按规定设立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审计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正县级,事业编制20名,领导职数3名,全额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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