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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关于允许在安阳市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现就市区内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市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1995年12月1日实施的《安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2 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1995年第7号)同时废止。
二、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社专营公司统一经营,零售网点本着合理布局、从严控制的原则布设。具体事宜由市供销、公安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区居民应加强安全燃放意识,要树立“安全第一,文明燃放”的观念,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燃放;严禁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燃放;禁止销售、燃放危险性大的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四、市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管理,确保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安阳市人民政府
200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