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0]1370号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金穗大厦、金穗公寓物业管理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承管的位于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259号的“金穗大厦”及“金穗公寓”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为“金穗大厦”(提供空调)中的商业物业每月每建筑平方米6元,办公用房每月每建筑平方米3.5元;“金穗公寓”中的居住物业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元。以上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从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5月1日止。未售(租)出的空置物业应由该物业的业主按不低于收费标准的50%交纳。
以上标准只适用于购房者或开发商自用的房屋。对购房者或开发商出租的房屋,其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包括在租金中,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者定期交纳,物业公司不得在租金外向承租者另行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各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内容包括:公用面积的清洁卫生(含门前三包及垃圾、积雪清运),环境绿化,公共照明,保安,消防、通风、电梯、机电设备、管线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管理、运行、日常维修养护以及水、电、暖的供应(含二次供水、供暖)和污水排放。不提供或少提供以上服务内容的不得收费或少收费。重大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另行签订协议。水、电、暖收费标准应按自治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另行收取。对水、电、暖的正常漏失和损耗(有明确责任者的损坏赔偿除外)应按漏损实际数量加权分摊到实际用户,同时必须将分摊情况每六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大厦地下停车场的临时停(看)车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超过一小时的按半小时进位,每半小时收费1.5元。对连续租用车位在10天以上的,由你公司与承租人在以上标准的50%以内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收费办法和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应独立建帐核算,每六个月书面向业主公布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你公司应尽快牵头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业主的利益和意见,参与物业管理,协调业主与管理机构的关系和利益。对业主自愿要求提供超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内容的其它服务项目,按有偿服务的原则,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