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市价房字[2000]第172号
乌市房地局非住宅管理所多经部:
你部《关于审核南门商厦、南门综合楼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我局乌市价房字(1998)8号《关于对南门商厦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对你部南门商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的试行期一年已到期。经对你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研究决定南门商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南门综合楼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0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不含公用设施、设备的折旧,各业主应按照上述标准定期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
2、大厦(综合楼)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环境绿化、消防、管线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维修和养护,以及水、电、暖的正常供给(含二次供水、供暖、高低压配电)和污水排放。水、电、暖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规定另行收费。
3、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明码标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入应独立建帐核算,定期公布,对不提供或少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或少收费,并接受业主监督。凡发生的公用设施或设备的更新改造以及大修理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协商议定。
4、本文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