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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0-10 生效日期: 1994-10-10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1994]9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企业技术进步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产品竞争力为重点,突出规模经济,突出高新技术,突出出口创汇,集中优势力量,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提高我省工业的总体技术水平,是再创海南经济特区新优势的重要任务。为了加快我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步伐,充分发挥企业技术进步的积极性,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宏观调控和产业引导。经济综合部门要制定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引导资金投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定期发布“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指南”和限期淘汰的技术、产品目录。
  鼓励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与产品、节能降耗技术与产品、替代进口及出口创汇产品、综合利用本地资源产品和国家政策鼓励的其它技术与产品。
  鼓励利用先进、成熟技术和装备改造企业。
  限期淘汰消耗高、效率低、结构不合理、危害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损害人体健康的技术、产品和装备。
  (二)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宏观管理。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的重点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在资金及相关建设条件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金融部门下达项目贷款后要及时反馈给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三)简化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逐步将现行的项目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报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报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30天内将同意或否决项目的意见书面通知企业。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四)加强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建设,提高企业科技开发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体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待遇。
  (五)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建立企业法人代表负责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目标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要认真作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对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进度、施工质量、投产达产、技术经济指标全面负责。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由有关主管部门监督、考核。

二、加大企业技术进步资金投入   (六)建立海南省企业技术进步基金。企业技术进步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工业性试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基金来源列入省财政经常性预算,由当年划拨和历年回收两部分构成。当年划拨资金部分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当年财政预算中确定。有条件的市、县要相应建立技术进步基金。
  (七)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逐年增加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信贷。对国家和省下达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优先列入信贷计划。
  (八)省有关部门和银行在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债券和外债计划时,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并优先安排列入省重点技术开发、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
  (九)承担重点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其他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省有关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
  (十)企业为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开发推广、新工艺应用所需购置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和工艺装备,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十一)企业新产品开发,其费用可在管理费中列支,实报实销。

三、对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现行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三)省级以上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自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两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定向安排给企业作为技术进步资金。
  (十四)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试销期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省级新产品试产试销期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中间试验产品按有关规定在试验期内减免所得税。
  (十五)企业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视同新办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六)企业易地技术改造,经申报批准后,在一定年限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企业易地技术改造中用于生产的厂房经申报批准后,在一定年限内免交房产税。
  (十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所需引进的设备、仪器和仪表、原材料、零部件,按照国家对海南的优惠政策和国家对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从优办理。

四、对企业和科技人员的激励措施   (十九)为调动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省政府设立“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开发和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
  (二十)获省企业技术进步奖的先进技改项目,可在新增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奖金,奖励有功人员,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二十一)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推广应用验收后,除一次性奖励外,可在项目投产后逐年在该产品当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十二)对企业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所获奖金,经申报批准,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十三)对获省级“企业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有功人员,职改部门和企业可破格为其晋升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
  (二十四)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厂办科研机构,可提取税后利润的20%作为奖励基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二十五)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入户、住房、配偶工作、子女入学、农转非等问题,有关部门要优先解决。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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