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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喀什地区征收热力贴费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30 生效日期: 2000-11-3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计委、新疆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工[2000]1435号
喀什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喀什地区供暖企业征收热力贴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复如下:
  在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未明确之前,喀什地区各县市热力贴费暂委托你局管理,你局在批复前必须征得县市政府及喀什行署同意,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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