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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0-12-27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计委、新疆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0]15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州、市物价局上报了当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情况。结合自治区实际,批复如下:   一、对按规定成立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其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乌鲁木齐市按车辆交易额的1%收取,伊犁地区、昌吉州、石河子市、巴州按交易额的1.2%收取,其它地、州、市按交易额的1.5%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对没有按规定成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地、州、市,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各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按以上标准收取服务费时,必须按照《暂行规定》要求提供全部服务项目和内容;对只提供部分服务项目和内容的,各地、州、市物价局应按照“质价相符”原则根据服务内容核定当地旧车交易服务费标准,并报自治区计委备案。
  三、场地使用费标准:大车每天10元,小车每天15元,农用车及摩托车每天5元。收取场地使用费后,市场管理者应负责妥善保管,对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市场管理方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四、鉴于目前各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基本没有配备车辆检测设施,只是在审核交易资格时对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行驶年限及里程、车况等进行检测,因此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不得收取设施使用费。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配备车辆检测设施后,将另行批复设施使用费标准。
  五、本文批复标准为试行标准,有效期自2001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此前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附表:各地旧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标准
  各地旧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标准
  收费标准
  (按交易额计收)
  注:克州、阿克苏、喀什、和田等地区没有建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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