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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等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 2001-01-1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工[2001]7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新疆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系国家和自治区推广项目,国家计委已制定了中准价格,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38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2000)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维护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安装到用户的最终销售价格执行国家统一价格为1555元/套(其中:金税卡1303元、JK300型读卡器173元、IC卡79元)。
  二、技术维护价格,技术维护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价格在国家制定的中准价基础上上浮10%,即每户每年495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
  三、网点建设费。鉴于我区地域辽阔、市(县)间距长。区内增值税户数少、密度低,技术维护部门建立网点费用大的实际情况,同意向每户企业一次性收取200元网点建设费,用于各地网点建设和为企业进行常规硬件维护。
  四、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借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之名,强行推销、推荐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维护单位均不得捆绑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以外的任何技术维护费用。
  上述规定自2001年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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