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工[2001]29号
乌鲁木齐铁路局:
你局《关于制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的请示》(乌铁价(2000)21号)收悉。你局成立“新疆亚欧陆桥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铁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有利于开拓货运市场,充分满足运输市场和货主的要求。为了补偿货运代理服务费用的支出,经研究,现对铁路货运代理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及要求
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代理费按下列标准核收:
1、货物价值在200元/吨以下的,按货物价值的10%收取;
2、货物价值在201元/吨-1000元/吨的,按货物价值的5%收取;
3、货物价值在1001元/吨以上的,按货物价值的3%收取。
货运代理费为一次性收费,包括从发送到送达货物运输代理全过程中所产生仓储、服务等各项费用,除铁路主业运杂费和汽车短途运输费、装卸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上述标准为最高上限,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货物批量大小予以下浮。对于未提供全程货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要适当下浮,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货运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为用户代理全部运输手续,并可上门服务;提供各类运输咨询和技术服务;编制运输方案;代理货物托运、配载、仓储、转运业务;代理海关报关、报验业务;监装、监卸业务;货物短途汽车运输业务;代理各类运输保险业务、代理索赔业务。
三、货运代理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收费依据、收费方法、收费标准及代理服务内容要在各业务站、点张榜公布。同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5日起试行一年,届时根据情况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