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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一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零零一年三月日


    第一条 为 保证医疗临床用血质量,保障献血者与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结合昌吉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昌吉州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凡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均有履行无偿献血的义务,无偿献血者享有免费用血的权利。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有宣传无偿献血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公民献血的责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四条 自治州和各县牗市牘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州、县牗市牘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第五条 州、县牗市牘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献血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州、县牗市牘人民政府关于献血、输血工作的规划。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
  (三)根据献血规划和行政区域内医疗临床用血量的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血液调配和管理。
  (五)建立无偿献血者档案。
  (六)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
  (七)根据献血者本人、单位、家庭成员完成无偿献血情况及病人需要,审批本行政区临床用血及用血费用的减免。
  (八)州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县(市)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审查各县(市)用血费用核销情况,统一负责全州用血互助金的收取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州红十字会中心血站和各县(市)分站是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专业采供血机构,负责全州的采供血工作,并免费对献血者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


    第七条 医疗临床用血机构的职责:
  (一)必须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二)根据患者病情,做到计划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积极推广成份输血。
  (三)在患者临床用血前,必须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核对用血证件。
  (四)配合献血管理机构做好公民用血的管理工作。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八条 凡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十八至五十五周岁公民,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驻州单位,每年按在职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六组织献血。
  (二)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三)各乡镇农牧民,每年按当地总人口的百分之三下达指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献血。
  其它城镇居民牗含流动人口牘,每年按当地总人口的百分之三下达指标,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
  提倡、鼓励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当地献血管理机构登记献血。公民自行登记献血的,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献血计划内。


    第九条 公民无偿献血后由献血管理机构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公民无偿献血证》。
  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由献血管理机构发给完成献血计划的证明。


    第十条 设立昌吉州用血互助金。用血互助金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用血互助金由州、县牗市牘献血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一条 用血互助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支付按本办法规定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
  (二)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的费用。
  (三)在临床用血短缺的情况下,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外地调剂血液的费用。

    第十二条 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后,终生享受免费用血,其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可享受与其献血同等量的免费用血。


    第十三条 完成献血指标的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和乡(镇)、场村民个人用血时凭有效证件,只收取临床用血费。


    第十四条 本行政区无偿献血者在本行政区外就诊用血后,可以凭有效证件在本地献血管理机构报销用血费用。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公民在外地参加无偿献血,按献血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须到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临床用血费用和两倍于临床用血费用的用血互助金:
  (一)有工作单位,其所在单位未完成上年度献血任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献血的;
  (二)无工作单位,其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未完成上年度献血任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献血的。
  55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只交纳临床用血费,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 十六条所列公民用血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在30天内献血的,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第十八条 单位未按时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经督促仍不履行献血义务的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九条 州、县牗市牘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献血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献血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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