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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9 生效日期: 2003-05-29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严格监督,民爆器材市场经营秩序逐步改善,安全管理成绩显著,为我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近段时期,我市个别涉爆单位安全意识弱化,管理松懈,违规操作,安全隐患增加,如不及时进行整改,将直接危及到生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针对目前我市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依法严格管理,确保民爆器材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民爆器材管理规章制度,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抵制各种违法现象,严格履行申请报批程序,完备购买运输手续,杜绝非法买卖现象。
  三、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使用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特别对危险生产工序、库房等重点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使用。
  四、切实做好民爆器材重、特大事故(险情)预防工作,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五、坚持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凡涉爆单位发生火灾、爆炸、人员重伤以上重、特大事故以及民爆器材被抢、被盗、丢失等案件,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口头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然后再以书面形式补报,不得漏报和瞒报。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涉爆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对发生火灾、爆炸、人员重伤以上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民爆器材被抢、被盗、丢失案件的单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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