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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地(州、市)、县(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3 生效日期: 2001-05-13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新政传[2000]102号《通知》及全区反腐败抓源头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已基本完成,并经2001年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向社会进行了公告。为进一步推进地(州、市)、县(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我区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拟定了《关于地(州、市)、县(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各地(州、市)、县(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地(州、市)、县(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新政传[2000]102号《通知》及全区反腐败抓源头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第一批行政审批、许可、审核、备案(以下统称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并经2001年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同时,还转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编办“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方案)》及清理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目前,各地的清理工作也已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为确保各级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在推进地(州、市)、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前按时保质的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紧密结合地(州、市)、县(市)机构改革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认真搞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经之路,是政府机构、政府职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具体体现。这次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要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为确保我区地(州、市)、县(市)、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中央和自治区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总体部署,坚持以宽松市场准入条件,营造适应WTO和西部大开发环境下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绿色通道为宗旨,按照分类审核,逐件清理,加大力度,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界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的事项,把那些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管不好的事情,坚决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管好应该管的事情,建立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监管有力的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审批事项所适用的不同依据,应分类逐件清理。
  1.依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经符合性审查确认后,总体予以保留。
  2.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委规章设立的审批事项,经符合性审查,除少数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以外,原则予以保留。
  3.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国务院部委制发的行政文件以及本级政府(行署)或部门自行发文、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对经查既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纯属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且与当前经济政策不相适应,滞后、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不适应WTO和西部大开发环境的审批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应该继续审批的和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重复审批,环节过多,手续繁琐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撤销。
  (二)积极改进审批方式,切实加强审批监管。
  1.凡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撤销的审批事项,应改变方式运行和监管。一是改变为由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法自主决定,政府不再干预;二是改变工作方法,由事前审批改为加强日常执法和监管;三是改变为由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引导或招投标和拍卖等市场化手段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四是可以减少审批环节,采取主办部门负责制,或直接纳入主办部门审批的方式。
  2.对于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和规范程序,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尽量做到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必须由几家共管的,也要明确牵头机构、防止多头管理,交叉扯皮。同时,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做法。
  3.对予以保留的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应由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严格审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办事程序,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并接受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安排
  (一)关于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级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建设,各地(州、市)、县(市)应当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编办或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当地实际,也可吸收其他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本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调查清理、方案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各地(州、市)、县(市)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应报本级政府(行署)审议批准后,向社会进行公告。各级政府(行署)所属工作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含政企合一的行政性公司),必须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组织专人、按照要求开展对本部门(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二)关于清理的范围、内容及方法。
  1.清理的范围:本级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含政企合一的行政性公司)。
  2.清理的内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行使的所有审批事项。包括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监管办法等。这次清理,主要针对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不经过行政审批则不能取得国家投资、享受税收和贴息贷款等政策优惠的审批事项。不涉及政府系统内部行政职责所要求的审批事项,如人员调动、职务任免、招工录用、离休退休、工资管理厂内部资产(资金)管理、岗位培训及业务(技能)资质考核发证等,也不涉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行政机关行使特定职责的审批事项,如刑事侦查、边防安检、劳动教养等。
  3.清理的方法:主要采取部门及单位自查、填报有关审批事项调查表,并根本级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的办法进行。在清理中,一是全面收集、严格核实审批事项所适用的依据;二是紧紧围绕机构改革工作中心,坚持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保障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与审批事项的对应协调性和集中统一性;三是注意与部门(单位)交换意见,确保改革审批制度工作落到实处。
  (三)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阶段划分。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一般应划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调查、清理、汇总上报。本级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调查清理表(并制成软盘),要求根据实际客观地提出自我清理的意见和理由,另附审批设定依据的全文文本文件或者复印件以及审批(许可)证样本。并限期上报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审核确定,对外公布。各地(州、市)、县(市)编办或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事项应按照分类审核、逐件清理的原则,采取先分类初审,后集中审定的方式进行审核。经本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提出清理方案报本级政府(行署)审议批准后,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要求各地(州、市)、县(市)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报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整改落实。对公告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办事场所公示办事程序、期限,实行办事责任制,并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公告予以撤销的审批事项,涉及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按照立法程序办理;对今后增设的审批事项,应向本级政府提交适用依据和实施方案,经核查批准并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
  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要求
  (一)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涉及新旧体制转换中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涉及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重新调整,改革难度很大。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行署)要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穿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始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自觉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从讲政治和提高“三个代表”的认识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大力度,认真抓好本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
  (二)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实施中,各地可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注重搞好三个结合。即:一是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三讲”教育结合起来。要求各地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审批制度改革的意义,树立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在对现有审批事项的改革工作中,注意和政府部门的设置、职能配置相结合;注意与国务院、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职能相衔接。三是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加强廉政建设和贯彻依法行政结合起来。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从源头上、制度上遏制腐败,把审批从一开始就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提高审批的透明度。
  (三)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推进,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在五月下旬举办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培训班,举办培训班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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