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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经营外省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备案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 牧饲字[2001]13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厅制定的《经营外省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备案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外省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负责外省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经营外省区饲料产品登记备案程序
  (一)经营区外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自治区饲料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申请登记备案。
  (二)单位或个人在登记备案时,应当向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经营外省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及在原产地饲料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原产地省级饲料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5、自治区饲料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备案:
  (一)产品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648-1999规定的;
  (二)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未在原产地饲料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的;
  (三)未经原产地省级饲料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四)备案资料不全的。
  第六条 各地(州)、县(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在管理中应要求经营外省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单位或个人出示《经营外省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备案表》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备案的应要求经营者备案。
  第七条 经营外省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在自治区范围内销售,应接受自治区饲料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沙尔
二00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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