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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 牧饲字[2001]10号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自治区畜牧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申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工作。


    第四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依据农业部令第24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五条   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应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生产场地的要求
  (一)厂房应是钢架结构或钢筋水泥结构或砖混结构等坚固耐用的建筑。
  (二)厂区周围应砌有封闭围墙。厂区及与厂外连接的主要道路应铺设沥青或为水泥路面。
  (三)仓储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仓储区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原料仓、成品仓、添加剂预混料仓应区分设置。
  (四)厂区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分开设置。
  (五)生产场地应有适宜的操作空间,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生产设备要求
  (一)输送设备:原料输送应有相应的动力输送设备。
  (二)筛选设备:应有原料筛选、去杂设备,包括筛网、分离器、磁铁器等。
  (三)粉碎机:应具备粉碎机及附属设备。
  (四)进料设备:应具有配料和称量设备。
  (五)混合设备:混合均匀度的变异系数应在10%以下,微量添加物应有预混设备。
  (六)粉尘收集设备:能有效收集粉碎及混合时产生的粉尘。
  (七)包装设备:应具有包装机、秤及封口机等。
  (八)生产单一饲料应具有与其相适应的机械设备,能满足饲料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质量检验要求
  (一)必须设立质量检验部门,并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
  (二)检验室应容纳安置检验设备,并有足够的操作空间,通风及光线良好,分解室应装有排气设备。要有独立的留样观测室。
  (三)检验仪器应具有:分析天平、分析用玻璃器皿;水分、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粗灰份、无氮浸出物、总磷、钙八项的测定装置。
  (四)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的检验项目,可委托经自治区饲料管理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代检。
  (五)要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质检部门要有详细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单一饲料应具有与其产品质量标准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第九条   人员要求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二)饲料配方负责人必须具有畜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
  (四)实行就业准入的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学历,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管理制度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卫生环境要求
  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 企业设立条件审查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办程序
  (一)企业向生产所在地的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领取《饲料企业设立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生产能力时产5吨以上的企业(年单班万吨),由自治区饲料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发给《饲料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合格证》。
  设计能力时产5吨以下的企业,由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委托地州(市)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地(州)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查,经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查合格的,发给《饲料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合格证》。


    第十三条   自治区、地(州)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
  生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持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发给的《饲料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合格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条件审查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情况介绍;
  (三)厂区布局图及建筑物说明;
  (四)生产设备清单;
  (五)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六)产品目录及配方;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
  (八)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和特有工种人员名单;
  (九)企业七项制度文本。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设立条件审查: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
  (二)异地生产的;
  (三)设立分厂的;
  (四)联营的。


    第十六条   《饲料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应在五年期满前6个月内,特原证重新申请,经考核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地(州)市畜牧行政部门所属饲料管理机构对《饲料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合格证》进行年检。企业应当在每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前1个月,按规定填写年检表,报地(州)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对年检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设立饲料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设立条件审查费。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沙尔
二00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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