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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上报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4 生效日期: 2001-09-0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1]12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价局、各地,州、市物价局、电力公司
  1998年以来,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展开,这项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电网建与改造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竣工县验收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如下:
  一、各地尽快按新计价工(2001)690号《自治区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将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能源交通价格管理处。

  二、为做好竣工县验收前期工作,依据新价工交字(1999)69号、计价格(1999)1024号,各地在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将速城乡同价实施步骤及销售电价调整意见单独行文上报。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县电力经营基本情况,“两改”情况(城市、农村直抄率等),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执行情况,重新核定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两改”后的城乡价差,同价的范围和方式,同价的可行性与效益分析,测算基础资料及过程。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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