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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11 生效日期: 1993-09-01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办[1993]第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 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烟叶发酵车间
  第三节 制丝车间
  第四节 卷接包车间
  第五节 滤棒成型车间
  第六节 烟草薄片车间
  第七节 烟丝膨胀车间
  第八节 工艺管道
  第九节 中心试验室和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
  第十节 仓库、堆场
第三章 厂址选择
第四章 总平面及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及运输
第五章 建筑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筑防火
  第三节 噪声控制
  第四节 建筑设计
  第五节 车间卫生与辅助用房
  第六节 结构设计
  第七节 荷 载
第六章 电力、仪表和控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负荷和电源
  第三节 动力配电
  第四节 人工照明
  第五节 仪表和控制
  第六节 防雷和接地
第七章 动 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锅炉房
  第三节 供热方式
  第四节 压缩空气站
  第五节 真空泵房
第八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采 暖
  第三节 通 风
  第四节 空气调节
  第五节 除 尘
第九章 给水、排水和消防
  第一节 给 水
  第二节 排 水
  第三节 消 防
第十章 维 修
  第一节 机 修
  第二节 电修和仪修
第十一章 节 能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
  第一节 环境保护
  第二节 职业安全卫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烟草科技情报中心,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青州烟草所: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批的《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业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编号和名称如下:
  强制性标准:
  YC0009一93 卷烟厂设计规范
  该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卷烟厂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卷烟厂的工程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确保设计质量,推进技术进步,体现勤俭建国的精神,为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消耗、改善劳动条件、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必要的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年产10万箱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卷烟厂工程设计。年产小于10万箱的卷烟厂、烟叶复烤厂、雪茄烟厂、涉外卷烟厂的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基建和技改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设计标准、规范。
  第1.0.5条 卷烟厂工程设计应结合地方的规划和规定进行。
  第1.0.6条 根据本规范进行卷烟厂工程设计时,应与《卷烟工艺规范》的有关内容相协调。
  第1.0.7条 卷烟厂的技术改造应进行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根据生产需要,做到整体协调,远近结合,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需要。技术改造应充分挖掘原有生产潜力,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公用设施等。
  第1.0.8条 工程设计应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慎重地采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优先采用国内消化制造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约能源、确保质量、稳定可靠的设备。
  第1.0.9条 卷烟厂各车间和仓库设计年工作日和日生产班次按表1.0.9计算。
   各车间和仓库设计年工作日和日生产班次表
                         表1.0.9


  -------------------------------
  序号| 车间名称 |设计年工作日(d)|日生产班次| 备 注
  --|------|---------|-----|-----
   1|烟叶发酵车间|   365   |  3  |
   2|制丝车间  |   306   |  2  |按16h计
   3|卷接包车间 |   306   |  2  |按16h计
   4|滤棒成型车间|   306   |  2  |按16h计
   5|烟草薄片车间|   306   |  2  |按16h计
   6|烟丝膨胀车间|   306   |  3  | 干冰法
   7|仓库    |   306   |  1  |
   8|机修车间  |   306   |  1  |
  -------------------------------

  第1.0.10条 卷烟厂生产规模应合理。必须根据批准的生产规模设计。生产规模宜以卷烟机能力为计算依据。制丝线生产能力应与生产规模相协调。
  第1.0.11条 卷烟厂应综合利用残次烟叶及卷烟下脚生产烟草薄片。年产20万箱及以上的厂宜设烟草薄片车间,工艺及设备应根据行业政策经技经比较后确定。
  第1.0.12条 年产混合型卷烟10万箱及以上的厂可设专用的白肋烟叶梗分离生产线。
  第1.0.13条 大中型骨干卷烟厂应设独立的烟丝膨胀生产线。中小型卷烟厂经技术经济比较或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独立的烟丝膨胀生产线。烟丝膨胀生产线的工艺及设备应根据行业政策确定。
  第1.0.14条 滤嘴烟长度以84mm为计算依据。新建、改建、扩建厂滤嘴烟比例宜在50%以上。
  一个厂的卷烟品种和牌号不宜太多,一条制丝线每班生产不宜超过二个牌号。
  第1.0.15条 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烟草行业同期同类型厂的平均先进水平。

第二章 工 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工艺设计一般包括烟叶发酵车间、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滤棒成型车间、烟草薄片车间、烟丝膨胀车间、中心试验室、仓库、堆场等的工艺部分。
  第2.1.2条 工艺设计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进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卷烟》(GB5606~5610)的规定。
  第2.1.3条 工艺流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减少物耗,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第2.1.4条 工艺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应不低于同期同类型产品的平均先进水平。
  第2.1.5条 工艺设备选型应贯彻主管部门的技术装备政策。
  第2.1.6条 生产设备应按照工艺要求优先采用系列化国产设备,并适应生产的连续化、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
  第2.1.7条 工艺和设备宜适应国产原辅材料。
  第2.1.8条 烟叶应全部发酵,并应以自然发酵为主。
  第2.1.9条 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宜布置在同一厂房内。
  第2.1.10条 各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应与生产规模协调一致,水、电、汽、气等供应应满足各车间工艺要求。
  第2.1.11条 人员定额宜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算确定。

第二节 烟叶发酵车间

  第2.2.1条 烟叶发酵车间供烟叶人工发酵用,由发酵室、风机房、仪表控制室、车间检验室和烟叶醇化间等组成。
  第2.2.2条 原烟质量应符合《卷烟工艺规范》要求。
  第2.2.3条 车间宜布置在烟叶仓库和制丝车间之间,并宜靠近制丝车间。
  第2.2.4条 发酵室的温湿度宜采用自动测控和记录装置。
  第2.2.5条 烟叶人工发酵宜采用50℃制式,发酵周期宜为12~14d。发酵室单位面积发酵量宜按270kg/平方米计算。
  第2.2.6条 人工发酵后烟叶醇化时间宜为10d。
  第2.2.7条 车间为多层布置时,垂直输送宜采用电梯或链板式输送机,电梯桥厢尺寸要满足工艺运输需要。
  第2.2.8条 烟包的运搬及堆放宜采用电动机械,不应使用内燃机作动力。
  第2.2.9条 车间内发酵室可按中间通道式布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宜按四周通道式布置。
  第2.2.10条 发酵室烟包堆放宜采用可移动式烟包架。车间布置应留有烟包装卸操作场地。
  第2.2.11条 发酵室烟包架下缘离地坪的高度宜取500mm。
  第2.2.12条 发酵车间内宜设1~2个小间发酵室。

第三节 制丝车间

  第2.3.1条 制丝车间由烟叶进入车间到制成烟丝贮存为止。车间由回潮、叶梗分离、叶片、叶丝、梗丝、白肋烟和加香、贮丝等生产工段组成。
  第2.3.2条 制丝线生产能力的确定,应按生产规模和主管部门规定的烟叶消耗定额进行计算。
  第2.3.3条 制丝生产线设备能力的确定,除根据生产规模外,还应考虑混合型卷烟产量、复烤叶片供应情况等因素。
  第2.3.4条 设备应在已系列化的制丝生产线中选用和配套。
  第2.3.5条 工艺设计应适应不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要求,但品种和牌号不宜太多。
  第2.3.6条 回潮工段备料周转面积应按存放4h以上烟叶量计算,烟包高不宜超过4包,面积利用系数宜取50%。
  第2.3.7条 烟包回潮应采用真空回潮机。
  第2.3.8条 严寒地区烟包在真空回潮前应进行预回潮,预回潮时间宜为2~3d。
  第2.3.9条 制丝原料应采用打叶复烤制品。
  当卷烟厂进行叶梗分离时,应采用打叶工艺,并宜采用切尖解把后打叶方式;生产甲乙级卷烟为主的厂,可采用解把后全打叶方式。
  第2.3.10条 叶基回潮前应设筛砂装置。
  第2.3.11条 叶尖应在回潮后与叶片混合。
  第2.3.12条 制丝线应设置打叶复烤叶片和烟梗的掺兑工位。
  第2.3.13条 叶片工段由流量配比装置、加料机及贮叶柜等组成。加料机前应设筛碎末装置。
  第2.3.14条 香料烟的回潮不应使用真空回潮机。
  第2.3.15条 烟草薄片的掺兑工位宜设置在加料机后,其流量宜与叶片流量组成配比控制系统。
  第2.3.16条 叶丝工段由切丝机、烘丝系统、冷却机等组成。宜在切丝机前设叶片加温加湿装置。
  第2.3.17条 叶丝干燥系统中宜设置在线膨胀装置。
  第2.3.18条 梗丝工段由贮梗前烟梗回潮机、贮梗柜、贮后烟梗回潮机、压梗机、切梗丝机、梗丝回潮机、烘梗丝机或膨化塔、梗丝风分除杂系统等组成。
  梗丝工段宜采用三次回潮、厚压薄切、一次干燥的膨胀工艺。
  第2.3.19条 梗丝线应在适当工位设加料装置。
  第2.3.20条 烘后梗丝冷却后可直接与叶丝进行配比掺和,但应设缓冲装置。当设置贮梗丝柜时,宜布置在独立间隔的房间内,并应有空调。
  第2.3.21条 白肋烟生产线的设置应依据混合型卷烟的产量设计。
  白肋烟工段由处理前贮叶柜、加温加湿机、加里料机、白肋烟烘焙机、加表料机和处理后叶片的贮叶柜等组成。
  白肋烟叶梗分离宜与烤烟的叶梗分离设备共用。
  第2.3.22条 白肋烟生产宜采用二次加料方式。
  第2.3.23条 加香贮丝工段由冷却后烟丝流量配比装置、加香机和贮丝柜等组成。
  第2.3.24条 烘后叶丝采用风分除杂输送时,可不设冷却机。
  第2.3.25条 膨胀烟丝、薄片烟丝等掺兑宜在冷却机后进行,并宜设配比控制系统。
  第2.3.26条 制丝线设置水份检测装置的工位见表2.3.26。
  第2.3.27条 打叶机、切叶丝机、切梗丝机前必须设金属探测器,压梗机前宜设金属探测器。
  第2.3.28条 制丝生产线的主要工位应设置流量计量、流量配比和控制装置,并应根据不同工况采用不同机组和不同控制方式,见表2.3.28。
    制丝线设置水份检测装置的工位表  表2.3.26
  


  ----------------------------
  序号|    工      位     |必要性|备 注
  --|-----------------|---|---
  1 |打叶机前             | √ |
  2 |叶片加料机后           | △ |
  ----------------------------
                            续表
  ----------------------------
  序号|    工      位     |必要性|备 注
  --|-----------------|---|---
  3 |烘丝机(或叶丝回潮机)前和烘丝机后| √ |共二台
  4 |叶丝回潮机后           | △ |
  5 |叶丝冷却机后           | √ |
  6 |白肋烟加温加湿(或加里料机)前  | √ |
  7 |白肋烟烘焙机后          | √ |
  8 |烟梗加潮机前(或后)       | √ |
  9 |梗丝回潮机前           | √ |
  10|梗丝回潮机后           | △ |
  11|烘梗丝机后            | √ |
  12|梗丝烘后风分除杂输送系统后    | △ |
  ----------------------------

  注:√至应设置
    △至宜设置
  制丝线设置流量及其控制装置的工位表 表2.3.28
  


  ----------------------------
  序号|    工      位     |必要性|备 注
  --|-----------------|---|---
  1 |打叶机前             | √ |
  2 |叶片加料机后           | △ |
  ----------------------------
                            续表
  ----------------------------
  序号|    工      位     |必要性|备 注
  --|-----------------|---|---
  3 |烘丝机(或叶丝回潮机)前和烘丝机后| √ |共二台
  4 |叶丝回潮机后           | △ |
  5 |叶丝冷却机后           | √ |
  6 |白肋烟加温加湿(或加里料机)前  | √ |
  7 |白肋烟烘焙机后          | √ |
  8 |烟梗加潮机前(或后)       | √ |
  9 |梗丝回潮机前           | √ |
  10|梗丝回潮机后           | △ |
  11|烘梗丝机后            | √ |
  12|梗丝烘后风分除杂输送系统后    | △ |
  ----------------------------

 

  注:√至应设置
    △至宜设置
    Ⅰ至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喂料机(贮柜)、限量管、电子秤(或定量
       带)组成。
    Ⅱ至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跟踪喂料机、限量管、电子秤组成。
    Ⅲ至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输送机、限量管、电子秤(或定量带)组
       成。
    Ⅳ至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输送机、电子秤组成。
  第2.3.29条 加料、加香量应按生产配方决定,设计时原液加入量占生产小时流量的百分数为:加香量宜为0.1~0.2,加料量宜为0.5~2.0,加里料量宜为18~20。
  第2.3.30条 在金属探测等工位,应设置不合格物料的剔除和报警装置。
  第2.3.31条 物料柜组的数量,应根据物料贮存时间、物料投料批量、牌号等因素确定;应多台设置,容量不宜太大。贮叶柜数宜与贮梗柜数相同。
  第2.3.32条 主要工艺设计技术参数应与《卷烟工艺规范》协调,设备选型、配套及公用设施能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2.3.32.1条 真空回潮
  烟叶水份增加:  大于4%
  烟叶回透率:   大于98%
  烟包中心温度:  小于70℃
  第2.3.32.2条 叶梗分离
  切尖量:  大于25%
  叶基量:  大于75%
  叶片大于12.7mm者:  大于80%
  叶片小于3mm者:  小于2%
  梗中含叶率:  1.0%~1.5%
  叶中含梗率:  小于2%
  烟梗量长度小于25mm者: 小于25%
  出梗率:   大于25%
  打叶烟叶水份:  18%~21%
  打叶烟叶温度:  55~65℃
  第2.3.32.3条 叶丝宽度: 0.5~1.0mm
   梗丝宽度: 0.15~0.30mm
  第2.3.32.4条 烟丝
  (1)合格率;
  甲级烟大于99%,乙级烟大于98%,丙丁级烟大于97%
  (2)烟丝水份:12%~13%
  (3)烟丝填充值(力):大于4.0立方厘米/g
  第2.3.32.5条 梗丝回潮后水份: 36%~45%
  第2.3.32.6条 白肋烟
  加里料前叶片水份:  18%~19%
  加里料后叶片水份:  35%~40%
  加里料前叶片温度:  约60℃
  烘烤后叶片水份:   约7%
  回潮后叶片水份:   18%~19%
  第2.3.32.7条 物料贮存时间
  叶   片:  大于4h
  烤烟型烟丝:  大于8h
  混合型烟丝:  大于12h
  烟   梗:  大于4h
  处理后白肋烟叶片: 大于8h。
  第2.3.32.8条 叶片、烟梗、梗片、叶丝、梗丝的容重见表2.3.32.8。
  叶片、烟梗、梗片、叶丝、梗丝容重表    表2.3.32.8
  


  ----------------------------
  物料名称| 水 份 |  容  重  | 输送状态容积
      | (%) |(kg/立方米)|  有效系数
  ----|-----|--------|--------
  叶  片|18~21| 60~105 |0.3~0.6
  烟  梗|18~21|230~250 |0.4~0.6
  梗  片|26~30|250~270 |0.4~0.6
  烘前梗丝|36~45|200~240 |0.4~0.6
  烘后梗丝|12.5 |100~120 |0.4~0.6
  烘前叶丝|18~28|130~150 |0.4~0.6
  烘后叶丝|12.5 |100~120 |0.4~0.6
  膨胀烟丝|12.5 |        |
  ----------------------------

  第2.3.33条 设备选型应优先选用国产先进可靠的设备,比选择优宜按下列内容:
  (1)主要工艺指标
  (2)结构性能(包括标准化、统一化、通用化程度)
  (3)能耗和噪声
  (4)机电一体化水平
  (5)操作与维修
  (6)价格
  (7)占地面积
  (8)设备的成套性。
  第2.3.34条 制丝线的设备宜首先按系列整线成套选用,其次按工段配套选用;单机选用时,辅机及连接设备应考虑协调配套。
  第2.3.35条 选用国产化设备时,应选用鉴定合格或经生产实践考验成熟的产品。
  第2.3.36条 切叶丝机和切梗丝机应有备机。
  第2.3.37条 制丝生产线的分段集中控制装置,应作为工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
  第2.3.38条 一般物料的输送宜选用带式输送机;进入回潮、加料、烘丝、加香等设备的物料输送以及切丝机出口物料输送宜采用振动输送机;物料中的尘土需分离者宜采用气力输送系统。需保温保湿的物料输送设备上宜加罩壳。
  第2.3.39条 制丝生产线的综合系数应大于70%。
  第2.3.40条 制丝线生产能力应根据下述公式计算,选配系列化的制丝线设备。
  制丝线单位时间生产能力=(需要量/综合系数)×旺季系数(1.05)
  第2.3.41条 制丝车间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紧凑合理,流程通畅,操作维修安全方便,应有必要的运输和人行通道,应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应为文明生产创造条件。
  第2.3.42条 制丝车间面积可参照下列数据(按配备卧式打叶机计算,其中不包括辅房面积)。
  (1)1500(2000)kg/h: 3800~5000平方米
  (2)3000kg/h: 4200~5500平方米
  (3)5000kg/h: 6200~8000平方米
  第2.3.43条 糖料香料配料间应布置在靠近加料、加香的工位,料液的输送宜管道化,应设置就地清洗系统,管道应根据需要进行保温。
  第2.3.44条 真空回潮机冷却水循环装置,宜布置在真空回潮机上部屋面或其附近。
  第2.3.45条 车间内宜设置清扫用压缩空气管路和/或吸尘系统,并设置必要的阀门。
  第2.3.46条 车间为多层布置时,除在线物料有专用提升设备外,应设电梯或垂直吊装设备。
  第2.3.47条 制丝线的分段集中控制装置,应布置在本工段操作维修安全方便的地方。
  第2.3.48条 切叶丝机和切梗丝机的布置应留有大修理场地。
  第2.3.49条 制丝线的除尘设备宜相对集中布置,其位置应尽量靠近车间;烘丝机排汽除尘系统应尽量缩短与烘丝机的距离,并加强系统保温。
  第2.3.50条 机修间、检验室应分别设置在对设备进行维修和取样方便的地方,并配置必要的设备和工器具。
  第2.3.51条 寒冷地区真空回潮间烟包进出的大门不应直接对室外。

第四节 卷接包车间

  第2.4.1条 卷接包车间由制丝车间送入烟丝,到卷接成烟支、包装成条包,直至封箱并经计量送入成品周转库为止。
  车间由卷接工段、包装工段、辅助材料间和烟支暂存间等组成。
  第2.4.2条 生产厂房为多层时,卷接包车间宜布置在楼层。
  第2.4.3条 应采用烟支成品含水率卷制工艺。不宜设焙烟房,应设烟支暂存间。
  第2.4.4条 卷烟机的烟丝宜采用多管式气力送丝系统。
  第2.4.5条 滤嘴装接机的滤棒宜采用滤棒气力输送系统。
  第2.4.6条 烟支含水率标准
   甲级烟: 12±0.5%
   乙、丙、丁级烟: 12±1%
  第2.4.7条 卷烟成品宜设置成品计量和成品自动入库系统。
  第2.4.8条 卷烟、接装、包装宜采用卷接包机组。
  第2.4.9条 卷烟机应选用吸丝式。
  第2.4.10条 卷烟和卷接机组、包装机组应优先选用国产化设备。
  第2.4.11条 当需引进国外先进机组时,要讲究经济效益,并应考虑国产原辅材料的适用性。
  第2.4.12条 选用卷接包设备时,不宜选用附带的空气压缩、真空和除尘设备。
  第2.4.13条 一个工程中的卷接包设备宜统一型号。
  第2.4.14条 包装设备台套的计算,应留有5%的富裕量。
  第2.4.15条 卷接包设备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4.15.1条 卷接包设备综合系数宜为0.61~0.65。
  第2.4.15.2条 设备年生产能力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年生产能力=设备公称能力×设备综合系数×年作业时间
  第2.4.15.3条 设备台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后,增加规定的富裕量进行圆整。
  设备台套=年生产规模/设备年生产能力
  第2.4.16条 车间工艺设备布置应整齐合理,应保持设备间的合理间距。
  第2.4.17条 车间通道应满足卷接和包装材料的输送以及成品装、封箱和成品箱入库的需要。
  第2.4.18条 车间布置应考虑辅助材料、烟支车、工具箱等安放的位置,应留有卷接包设备大修理的场地。
  第2.4.19条 烟支暂存间宜设在包装机组附近,其面积可按1h生产量计算,其空气调节装置应与卷接包工段空调系统分开。
  第2.4.20条 辅助材料间宜设在卷接包机组附近,其面积可按8~12h生产量计算,宜设单独空气调节装置。
  第2.4.21条 机修间、检验室宜分别设在对设备进行维修和采样检验方便的位置,检验室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第2.4.22条 胶水间宜设在便于生产的场所,室温不应低于10℃,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第2.4.23条 气力送丝系统和滤棒气力输送系统的物料管宜在吊顶下敷设。
  第2.4.24条 卷接包车间面积可参照表2.4.24
         卷接包车间面积表      表2.4.24


 ------------------------------
  规模(万箱/年)|面积(平方米)|   备   注
  --------|-------|-------------
     10   | 1500  |按卷接机组2000支/分和
     20   | 2500  |包装机组300包/分计算
     30   | 4100  |
     40   | 5000  |
     50   | 6000  |
  ------------------------------

  注:不包括辅房面积。

第五节 滤棒成型车间

  第2.5.1条 滤棒成型车间从原料贮存到丝束卷制成滤棒为止。
  车间由丝束和辅助材料暂存间、滤棒成型工段、滤棒贮存间组成。
  第2.5.2条 滤棒成型车间宜布置在卷接包车间附近。
  第2.5.3条 有腐蚀性的增塑剂(如三醋酸甘油酯)应设单独贮存间,并与其他物料隔开。
  第2.5.4条 滤棒成型机布置以一字形排列为宜。
  第2.5.5条 车间宜设存放时间为4~6h的滤棒贮存间,并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2.5.6条 滤棒成型工段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2.5.7条 滤棒气力输送机宜设置在滤棒成型车间内。
  第2.5.8条 滤棒成型机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当需引进时,应讲究经济效益,并与国产原辅材料相适应。
  第2.5.9条 选用滤棒成型机时,不宜选用附带的空气压缩设备。
  第2.5.10条 一个工程中的滤棒成型机宜统一型号。
  第2.5.11条 滤棒成型机能力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第2.5.11.1条 滤棒成型机设备综合系数宜为80%~85%。
  第2.5.11.2条 设备年生产能力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年生产能力=设备公称能力×设备综合系数×年作业时间
  第2.5.11.3条 设备台套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台套=年滤棒需要量/设备年生产能力

第六节 烟草薄片车间

  第2.6.1条 烟草薄片的原料是残次烟叶、烟梗、烟末和卷烟下脚料。应将来料分级分批筛选成合格原料。
  第2.6.2条 烟草薄片车间由原辅材料的预处理和成型二个工段组成。
  第2.6.3条 烟草薄片车间宜布置在制丝车间附近。
  第2.6.4条 烟草薄片生产工艺宜采用稠浆法或辊压法;中小型烟厂宜采用辊压法;采用造纸法生产工艺时,应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第2.6.5条 有腐蚀性的液料(如磷酸液料等)应设单独的贮存间。
  第2.6.6条 烟草薄片原辅材料的贮存量宜按7d的生产量计算,并应将不同等级的原料分别堆放。
  第2.6.7条 辊压法烟草薄片生产线宜按“品”字型布置。
  第2.6.8条 梗签、烟末等粉碎前应设除砂、除铁、除杂装置。
  第2.6.9条 原辅材料预处理工段由定量、粉碎、配比混合等工序组成。
  第2.6.10条 粉碎后物料宜采用气力输送至贮料罐。
  第2.6.11条 液料配制系统中应采用计量泵供料,系统宜布置在混合工序附近。
  第2.6.12条 成型工段由压制、干燥、冷却、分切等工序组成。
  第2.6.13条 干燥宜采用箱式远红外线干燥方式。
  第2.6.14条 主要工艺设计参数。
  第2.6.14.1条 来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原料不混级,辅料符合工艺指标
  (2)水份不大于12%
  (3)含砂率不大于1%。
  第2.6.14.2条 工艺设计参数符合下列要求:
  (1)配比定量偏差:(采用容积式定量器时):
  烟末不大于3%
  烟梗不大于5%
  CMC不大于1%。
  (2)混合后水份偏差不大于1%。
  (3)产品指标:
  
    水份:  薄片烟丝13±0.5%,薄片15±0.5%    厚度:  0.12mm    薄片烟丝尺寸(长×宽) 50mm×0.8mm    成品率大于85%。  

  第2.6.15条 设备选型应优先选用国产先进可靠的设备,比选择优宜按下列内容。
  (1)主要工艺指标
  (2)结构性能(包括标准化、统一化、通用化程度)
  (3)能耗和噪声
  (4)机电一体化水平
  (5)操作和维修
  (6)价格和占地面积
  (7)设备的成套性。
  第2.6.16条 薄片生产线宜采用分段集中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作为工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布置在操作维修方便的地方。
  第2.6.17条 薄片生产线综合系数不应小于70%。
  第2.6.18条 车间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紧凑合理,流程通畅,操作维修安全方便,应有必要的人行和运输通道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文明生产创造条件。
  第2.6.19条 薄片车间面积可参照下列数据(不包括辅房面积):
  (1)180kg/h: 400平方米
  (2)300kg/h: 700平方米
  (3)车间长度应大于30m。
  (4)车间层高应满足工艺设备高度和操作要求。
  第2.6.20条 车间内的除尘器应单独布置在除尘机房内。

第七节 烟丝膨胀车间

  第2.7.1条 膨胀烟丝装置的能力,应根据卷烟生产规模和膨胀烟丝的加入量确定。
  第2.7.2条 膨胀烟丝工艺宜采用干冰膨胀法。
  第2.7.3条 烟丝膨胀车间由原料处理、再回潮、膨化处理、回潮、贮存等工序组成。
  第2.7.4条 膨胀烟丝线中的原料处理部分宜利用制丝生产线作为旁线设置,也可设置独立的原料处理装置。
  第2.7.5条 当采用氟利昂G一13C膨胀法时,其原料处理应利用制丝生产线作为旁线设置,其膨胀装置宜布置在制丝车间内或附近。
  第2.7.6条 烟丝膨胀车间宜紧靠主厂房。
  第2.7.7条 采用干冰法膨胀烟丝工艺时,应设事故排风系统,并有防爆措施。应同时装置固定的和移动式的二氧化碳检测装置及自动报警系统。
  第2.7.8条 当采用干冰法生产能力为570kg/h时,烟丝膨胀车间面积(不包括原料处理部分)约1800平方米。

第八节 工艺管道

  第2.8.1条 工艺管道有物料管、蒸汽管、凝结水管、给水管、排水管、压缩空气管、真空管、除尘管、排汽管等。
  第2.8.2条 物料管设计主要工艺参数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叶尖气力输送:风速约22m/s
            料气比 0.2~0.5
  (2)烟梗气力输送:风速约22m/s
            料气比 0.2~0.4
  (3)叶片气力输送:风速约20m/s
            料气比 0.3~0.5
  (4)滤棒气力输送:空气压力 0.5MPa
  (5)烟丝气力输送:风速:多管,22m/s;单管,20m/s
            料气比 0.4~0.6
  第2.8.3条 设计一般规定
  第2.8.3.1条 应符合工艺要求,保证安全稳定生产,便于操作和检修。
  第2.8.3.2条 应全盘规划,整体协调,层次分明,整齐美观。
  第2.8.3.3条 在保证正常和安全生产条件下,应力求管线短、管件少、管阻小。
  第2.8.3.4条 管道及附件选择应符合工艺要求,应根据介质特性和设计参数对材质、规格、压力、通径及其它技术条件进行选定。
  第2.8.3.5条 应满足支吊架安装要求。支吊架布局和选型应满足管道的特殊要求,如热力补偿、大型阀门安装等。
  第2.8.3.6条 应考虑装设自控仪表的条件和要求。
  第2.8.4条 管道附件及支吊架宜选用标准件,并应与其它专业统一协调。
  第2.8.5条 对蒸汽参数及品质有较高要求的设备,如真空回潮机、白肋烟烘焙机、膨化塔等应从锅炉房或供热中心专管对其供热。
  第2.8.6条 生产车间的凝结水应回收或利用。应采取措施,保证回收畅通。
  第2.8.7条 管道材质应满足卷烟工艺和食品卫生要求,还应考虑介质特性、管材强度、使用中的安全、防火和寿命等。
  第2.8.8条 管道和附件一般采用的材质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第2.8.8.1条 物料管
  
    (1)糖料和香料:       不锈钢    (2)气力送丝系统:      铝合金、碳钢    (3)烟梗、叶片、烟丝气力输送:碳钢    (4)滤棒输送:        不锈钢、塑料  

  第2.8.8.2条 高温高湿排汽:不锈钢、紫铜等,不宜用镀锌钢板和一般的玻璃钢。
  第2.8.8.3条 蒸汽、压缩空气、真空管:无缝钢管。
  第2.8.9条 管道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应与其它专业的管道、桥架等相互协调,保证运行可靠、安装维修方便。
  第2.8.10条 车间内管道一般应沿墙或沿柱架空敷设,管道穿过通道或门洞时,其与地面的净距应大于2.5m。车间工艺管道不宜采用地沟敷设。
  管道(包括保温层)与梁、柱、墙、窗、桥架和管道之间应有必要的间距,以满足安全、安装、操作、检修和热涨冷缩的要求。
  第2.8.11条 跨越设备、电动机和电气开关柜等的管道不应有焊缝、阀门及其他管件,必须安装时,应有防漏措施。
  第2.8.12条 室内外多根管道的排列应满足使用、安装、检修和美观的要求,并应考虑管架荷载的合理分布。
  第2.8.13条 管道布置应尽量减少阻力损失。
  第2.8.14条 车间内管道树枝状布置时,应注意阻力平衡,并设置必要的阀门。
  第2.8.15条 阀门应布置在操作、检修方便的地方,并不应妨碍设备本体及管道等的拆装和检修。
  竖管上阀门安装高度以1.2m为宜。当阀门安装高度超过2m时,对集中布置或操作频繁的阀门应设置操作平台。
  水平管线上阀门的阀杆不宜朝下安装。
  第2.8.16条 车间内的压缩空气吹扫口间距宜为12~18m,如经常吹扫的机台较多时,可安装配气器。
  第2.8.17条 布置在吊顶下的气力送丝系统的物料管应考虑与卷烟机集丝箱有最佳连接,并与空气调节的送风口、照明灯具相协调。
  第2.8.18条 车间工艺管道及附件不宜支承在设备上。
  第2.8.19条 气力送丝系统的管道不应支吊在吊顶支架上。
  第2.8.20条 管道连接方法应与输送介质的特性相适应,一般宜采用焊接;吊顶内管道应采用焊接;需经常拆洗的物料管以及与设备连接的管道宜用活接头连接。
  第2.8.21条 一般管道坡度方向应顺流;糖料、香料应逆流;坡度宜取0.3%~0.5%;排汽管道应坡向室外。
  第2.8.22条 热力管道和排汽管道的最低点应安装疏水阀和放水阀。
  第2.8.23条 热力管道和压缩空气管道的支管应在干管上部引出。
  第2.8.24条 工艺管道表面温度高于50℃时均应保温;车间内给水管道应进行防结露计算;保温材料应符合卷烟工艺卫生要求,并与介质特性相适应。
  第2.8.25条 除尘和排汽系统应根据地区气象和车间温湿度等确定防冻、防结露和排水措施。
  第2.8.26条 管道涂色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另作下列规定:
  (1)物料管涂黄色,材质为不锈钢或铝合金不保温时不涂色;
  (2)除尘管、排汽管涂银灰色,材质为不锈钢或紫铜不保温时不涂色。

第九节 中心试验室和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

  第2.9.1条 根据不同的生产规模,卷烟厂应设相应的中心试验室和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简称三级站),其组成和仪器配备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决定。
  第2.9.2条 中心试验室按生产规模的不同分别承担下列各项任务:
  (1)检验新采用的原材物料;抽查在制品、成品质量;
  (2)新原材物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
  第2.9.3条 三级站的任务是认真执行对成品质量的检测。
  第2.9.4条 中心试验室主要由化学分析、物理检测、工艺试验等部门组成。
  第2.9.5条 中心试验室面积控制指标,按生产规模和承担的任务决定,宜为150~200平方米。
  三级站面积宜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2.9.6条 中心试验室的仪器与设备应根据下列条件配备:
  (1)承担的工作任务,检测试验的项目
  (2)专业检验测定的方法
  (3)原材物料、生产方法、设备、产品品种的特定条件或要求
  (4)当地协作条件
  仪器与设备的规格和精度,应符合检测要求。
  第2.9.7条 中心试验室的主要仪器与设备宜分为:
  (1)卷烟专业仪器与设备
  (2)纸张仪器与设备
  (3)通用仪器与设备
  (4)其他仪器与设备
  第2.9.8条 中心试验室通风采光应良好,地面宜为水磨石,宜设置墙裙。
  第2.9.9条 分析化验间所设的毒气通风柜应装设机械排风。天平应布置在无震动、无高温影响的台面上。
  第2.9.10条 高精度仪器室和物理检验间应设恒温恒湿装置。
  第2.9.11条 中心试验室排水沟道应有防腐蚀措施。
  第2.9.12条 中心试验室药品库应有防腐蚀及消防措施。

第十节 仓库、堆场

  第2.10.1条 仓库、堆场包括:烟叶仓库、烟叶周转库、丝束库、纸张材料库、五金材料零配件库、成品周转库、易燃品库、废品库以及烟叶堆场等。
  第2.10.2条 仓库物料贮存和面积的确定参照表2.10.2。
            仓库物料贮存主要指标表          表2.10.2
  


  ------------------------------------------------
           |      |         |  单位面积  |利 用|
     名 称   | 贮存量  |  物料堆高   |  堆  重  |系 数|  备 注
           |      |   (m)   |(kg/平方米)|(%)|
  ---------|------|---------|--------|---|--------
      | 甲级 |  2a  | 4~5个烟包  |  约350  |约70|
  烟叶仓库|----|------|---------|--------|---|--------
      |乙级以下|  1a  |  6个烟包   |  约500  |约70|
  ---------|------|---------|--------|---|--------
    烟叶周转库  | 3~5d |  5个烟包   |  约420  |约60|
  ---------|------|---------|--------|---|--------
    纸张材料库  |3~6个月 |纸张1.5~2.0|        |约60|
           |      |  纸箱3.0  |        |   |
  ---------|------|---------|--------|---|--------
     丝束库   | 约6个月 |   3个包   |  约1500 |约60|
  ---------|------|---------|--------|---|--------
   五金材料零配件库|6~10个月|         |        |约70|万箱占用面积
           |      |         |        |   |15~20平方米
  ---------|------|---------|--------|---|--------
    成品周转库  | 3~7d |  5个万支箱  |  约300  |约60|
  ---------|------|---------|--------|---|--------
    易燃品库   |1~3个月 |         |        |   |
  ---------|------|---------|--------|---|--------
     废品库   |      |         |        |   |万箱占用面积
           |      |         |        |   |10~15平方米
  ------------------------------------------------

  注:本表仓库指标不包括商储仓库。
  第2.10.3条 仓库位置的确定应根据生产流程及总平面布置综合考虑。
  第2.10.4条 仓库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2.10.5条 仓库内布置应按物料品种、等级和规格等分区堆放;烟叶和成品的堆垛单元面积不宜过大。
  第2.10.6条 仓库内主通道宽度宜为3m左右;分区通道宽度为1~3m;辅助通道宽度为0.8~1.0m;物料离墙宜为0.5m。
  第2.10.7条 烟叶仓库内宜设置杀虫间。杀虫间应设排风装置,并采取防止毒气泄漏措施。杀虫间面积每间宜为100~150平方米。
  第2.10.8条 多层仓库一般应设置电梯或提升装置。当设出料滑道时,应设物料缓冲平台。缓冲平台和仓库月台应设满足装卸的防雨雨篷。
  第2.10.9条 独立仓库应设办公室、工具间、生活设施,并将其布置在管理方便的位置。
  第2.10.10条 烟叶露天堆场应少设置。当需要设置时,也不应堆放上等烟叶;应符合防火和运搬、倒垛要求;垛位上面和四周必须设防雨、防晒的遮盖物。比较集中的堆场宜设值班室。
  第2.10.11条 烟叶露天堆场应选择地势高、不积水、通风良好,运输方便的场所。垛底距地面300~400mm。
  第2.10.12条 烟叶露天堆场、烟包堆垛高度及单元面积应视烟叶的品种、等级及操作条件、通风条件而定,不应过高过大。
  第2.10.13条 仓库内应选用电动车辆,禁止选用内燃机车辆。
  第2.10.14条 电梯轿厢宜采用同吨位中较大的规格尺寸。

第三章 厂址选择

  第3.0.1条 厂址选择应遵守国家关于厂址选择的规定。
  第3.0.2条 厂址宜选择在城镇或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
  第3.0.3条 厂址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外部协作条件好的地方。
  第3.0.4条 厂址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和通讯,排水应有去路,灰渣应有出路。
  第3.0.5条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卫生条件,应避开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的污染以及其它不良影响。
  第3.0.6条 厂址与其它对卫生和空气洁净度有要求的工厂、医院、居民区等之间,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
  第3.0.7条 厂址场地应避免洪水浸袭,其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
  第3.0.8条 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总平面及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体现国家方针政策。在满足使用的要求下,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做到经济合理、降低造价。
  第4.1.2条 总平面布置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生产区、动力辅助区、仓储区、厂前区等应合理划分。
  第4.1.3条 总平面布置应方便运输,便于管理,并应布置绿化等设施,为文明生产创造条件。
  第4.1.4条 总平面布置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中丙类生产、贮存、堆场进行防火设计。
  第4.1.5条 总平面布置应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改造的可能。老厂改建、扩建应统筹规划,充分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第4.1.6条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4.1.7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建设的规划要求。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及运输

  第4.2.1条 工厂由生产区、仓储区、动力辅助区、厂前区等组成。各区布置应符合管理方便、管线短捷、节约能源、人流与货流路线不迂回交叉等原则。
  第4.2.2条 新厂应设厂前区,老厂改造宜设厂前区。
  第4.2.3条 锅炉房、独立除尘室、独立压缩空气站、真空泵房等,既应靠近负荷中心,又应符合卫生及防火等要求。经常散发烟尘及污染气体的车间、仓库,宜布置在厂区夏季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测。
  第4.2.4条 总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应结合地形合理确定设计标高,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第4.2.5条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物有良好的方位,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
  第4.2.6条 厂区出入口的设置应结合城市道路规划和人货分流原则合理确定。出入口不宜少于二个。应进行全厂运输计算和设计。厂区主要道路应形成环形,道路型式应因地制宜地进行选择,宜采用城市型。原料、成品运输及主要人流的道路应采用双车道。路面应光洁并有足够的强度。
  第4.2.7条 新建厂总平面的建筑系数宜为35%~42%,绿化系数不宜小于15%。扩建厂的建筑系数宜为40%~47%,绿化系数不宜小于8%。
  第4.2.8条 厂区的管网设计应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经济合理、互相协调。

第五章 建筑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卷烟厂生产厂房、仓库宜采用大体量、大面积、适应性强的建筑体型。
  第5.1.2条 层数、层高、吊顶的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5.1.2.1条 层数
  主厂房(指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共用的厂房,下同)以一至二层为宜,一般不宜超过四层。
  第5.1.2.2条 层高
  (1)主厂房层高
  制丝车间:地面至主梁底净高宜为6.0~6.5m。
  卷接包车间:有吊顶时,地楼面至吊顶底净高宜为4.0~4.5m。
   无吊顶时,地楼面至主梁底净高,不宜大于5m。
  (2)烟草薄片车间:层高4.0~4.5m(局部层高6.5~7.0m)。
  (3)烟叶发酵车间:地楼面至顶棚底净高宜为4.0~4.5m。(人工堆包取下限,机械堆包取上限)。
  (4)烟叶仓库:地楼面至梁底净高宜为4.0~4.2m。
  (5)单独设置的成品周转仓库:4.5~4.8m。
  (6)单独设置的纸张材料仓库4.5~4.8m。
  (7)单独设置的烟叶醇化间:3.8~4.2m。
  第5.1.2.3条 吊顶
  (1)制丝车间不应设吊顶。
  (2)单层或设在顶层的卷接包车间和其它有空调要求的生产车间可设吊顶。
  (3)需保温的吊顶应进行防结露计算,材料要满足生产的防火要求。
  (4)吊顶上的夹层应满足安装检修及通风的要求。
  第5.1.3条 跨度、柱距应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第5.1.3.1条 多层主厂房跨度宜为12.0~13.0m,有条件时跨度可适当放大。柱距宜为6.0~8.0m。
  第5.1.3.2条 多层烟叶仓库跨度宜为6.0~9.0m,柱距宜为6.0m。

第二节 建筑防火

  第5.2.1条 生产厂房、烟叶发酵车间及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
  第5.2.2条 生产厂房、烟叶发酵车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5.2.2-1和表5.2.2-2的要求。
   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表    表5.2.2-1
  



  ------------------------------
   建筑 |最多允|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   |---------------------
  耐火等级|许层数| 单  层 | 多  层 | 高  层
      |   |------|------|-------
   一级 |不 限| 不  限 | 6000 | 3000
   二级 |不 限| 8000 | 4000 | 2000
  ------------------------------

  

        烟叶发酵车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表
                                表5.2.2-2
  

  ----------------------------------------
   建筑 |最多|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  |---------------------?----------
   耐火 |允许|   单  层   |   多  层   |   高  层
      |  |----------|----------|----------
   等级 |层数|每座建筑|防火间隔墙|每座建筑|防火间隔墙|每座建筑|防火间隔墙
  ----|--|----|-----|----|-----|----|-----
  一、二级|不限|6000|1500 |3000|1000 |2800| 700
  ----------------------------------------

 

  第5.2.3条 生产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单层厂房不应超过80m,多层厂房不应超过60m,高层厂房不应超过40m,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第5.2.4条 库房和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库房,宜设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并设消防电梯。
  第5.2.5条 仓库内电梯出入口宜设置前室。
  第5.2.6条 糖料香料配料间应有通风排气措施。

第三节 噪声控制

  第5.3.1条 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并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第5.3.2条 产生噪声的车间,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措施。布置时,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应避开噪声源。

第四节 建筑设计

  第5.4.1条 生产厂房、仓库等窗的层数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确定。
  窗的大小应按采光、空调、建筑立面、管道安装以及节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生产厂房不宜用木窗。
  第5.4.2条 烟叶仓库窗的设置应考虑烟包堆放、通风、排潮等因素。
  第5.4.3条 烟叶仓库内的杀虫间的门窗必须密闭并应防腐蚀。
  第5.4.4条 生产厂房的门应满足设备进出,并应设置大型设备进出的门。多层厂房的楼层设计应考虑大型设备的吊装。
  第5.4.5条 烟叶发酵室的门应为密闭保温门并应防腐蚀。
  第5.4.6条 烟叶发酵室的建筑墙身、顶棚等构造要满足保温要求,并应防止结露。保温材料应为不吸潮、无异味、不变质、难燃、无毒的材料。
  第5.4.7条 生产厂房、仓库、烟叶发酵车间的柱角、门洞框、电梯门角、月台等应设防撞装置。
  第5.4.8条 生产厂房、仓库、烟叶发酵室的地楼面应采用光洁、耐磨、不起灰砂及强度较高的面层材料。
  第5.4.9条 烟叶仓库内杀虫间、糖料香料配料间、滤棒成型间内的成型机周围、堆放和运输三醋酸甘油酯的地楼面及墙裙应考虑防酸性腐蚀。
  第5.4.10条 烟叶发酵室、仓库、中心试验室的药物间等的地面必须有防潮措施。
  第5.4.11条 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应设置墙裙,高度1.2~1.8m。
  第5.4.12条 烟叶发酵车间电梯间的布置应避免电梯结露。

第五节 车间卫生与辅助用房

  第5.5.1条 生产厂房、仓库、烟叶发酵室的内墙及顶棚应具有防霉、防潮性能,并不易积灰,方便清洁,墙阴角应为圆弧形,窗及窗台应方便清扫。
  第5.5.2条 生产厂房、烟叶发酵等车间的地沟应表面平整,利于排水和清洁卫生。
  第5.5.3条 屋面雨水管不宜在生产车间内部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对雨水管应有防结露和防漏措施。
  第5.5.4条 主厂房内宜设有盥洗室、厕所、更衣室、女工卫生室、开水间、休息吸烟室、车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厕所、浴室不得与生产车间直接连通。有必要和有条件时,职工食堂可设廊道与厂房相连。

第六节 结构设计

  第5.6.1条 主厂房、烟叶发酵车间的结构型式宜为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排架结构;多层仓库宜用无梁楼盖结构。
  第5.6.2条 生产车间楼层的主梁和次梁的高跨比,主梁宜1/8~1/10,次梁宜1/10~1/12。
  第5.6.3条 生产车间的楼面采用预制板时,预制板应具有一定刚度。板面上须设不小于40mm厚度的钢筋混凝土整浇层。

第七节 荷 载

  第5.7.1条 生产厂房、烟叶发酵车间、仓库等楼面结构计算的均布活荷载应按表5.7.1选用。
        楼面均布活荷载表       表5.7.1
  

 -------------------------------
  序号| 车间名称 |标准值(kN/平方米)|准永久值系数ψq
  --|------|-----------|---------
   1| 制丝车间 |   10~12   |
   2| 卷接包车间|   10~12   |0.70~0.85
   3|烟草薄片车间|   8~10    |
   4|烟丝膨胀车间|   8~10    |
  --|------|-----------|---------
   5| 烟叶仓库 |   10~12   |
   6| 成品周转库|   8~10    |
   7| 纸张材料库|   15~20   |0.85~0.90
   8| 烟叶发酵室|   10~12   |
  -------------------------------
  

  第5.7.2条 生产车间及仓库楼面活荷载传至梁,柱基础可按其使用情况予以折减,其折减系数宜按表5.7.2选用。
     车间及仓库梁、柱、基础活荷载折减系数表
                    表5.7.2
  

  --------------------------
    |       结 构 部 位
  项目|-----------------------
    |    梁   | 柱 |   基 础
  --|--------|---|----------
  车间|0.7 (主梁)|0.7|   0.7
    |0.85(次梁)|   |
  --|--------|---|----------
  仓库|0.9 (主梁)|0.9|   0.9
    |0.9 (次梁)|   |
  --------------------------

 

  第5.7.3条 当楼面计算荷载大于或等于10kN/平方米时,可不考虑叉车对楼面的影响。
  第5.7.4条 车间楼面活荷载也可按生产使用、安装检修、堆放材料、运输工具等重物引起的局部荷载及集中荷载实际情况考虑。
  第5.7.5条 生产厂房梁上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大型设备检修的吊钩或孔洞;梁的强度应考虑起吊荷重的需要。
  第5.7.6条 设在屋面下的工艺管道、风管等的均布荷载宜按1.5kN/平方米计。

第六章 电力、仪表和控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系统设计应安全、可靠、经济、灵活、节能,并适应卷烟生产要求。
  第6.1.2条 电力设计应结合当电业部门规定和规划的要求。
  第6.1.3条 同一工程设计中的设备选型和技术措施应协调统一。

第二节 负荷和电源

  第6.2.1条 生产电力负荷一般属三级负荷,有条件时,宜专用回路供电。年产30万箱及以上的厂可定为二级负荷,宜设置备用电源或考虑备用电源规划。自备电源的设置应经技经方案比较,其结线方案应经当地电业部门批准。
  第6.2.2条 用电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全厂需要系数宜为0.55~0.65,生产车间需要系数宜为0.6~0.7,机械化自动化设备以及空调设备容量比例较大者取上限。
  第6.2.3条 变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6.2.3.1条 全厂变压等级不宜超过二级。经技经方案比较可采用35/0.4kV一次降压。
  第6.2.3.2条 变配电所设置应适应卷烟厂环境多尘、装备多变的特点。
  第6.2.3.3条 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宜设车间变电所,制冷站和压缩空气站,有条件时可设车间变电所。车间变电所之间宜设低压联络线。
  第6.2.3.4条 电网电压偏移经常超过规定不能满足用电设备要求者,可选用自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6.2.3.5条 变压器负荷率,一次降压者可取80%~90%,二次降压者可取70%左右。
  第6.2.3.6条 高压变配电所应设置值班室,车间变电所可不设置。
  第6.2.3.7条 低压配电回路应按生产车间、工段、工序或机组分组。重要机组可设手动工切换的备用线。
  第6.2.3.8条 改建、扩建设计时,旧设备及系统的利用,应考虑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合理和系统上整体协调。
  第6.2.4条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并可采用可靠的自动补偿装置。大容量异步电动机和现场分段集中控制站的无功功率补偿可就地设置。
  第6.2.5条 高压配电和每一动力低压回路应设电能表。生产车间配电为树干式时,进线应装电能表。现场分段集中控制站宜装电能表。

第三节 动力配电

  第6.3.1条 车间配电能力应满足各专业需要,并适当留有富裕量。电压质量应满足设备起动和正常运行的要求。
  第6.3.2条 电机电器防护等级应符合车间环境条件。卷烟厂生产车间的环境宜分为:
  (1)多尘环境:制丝、卷接包、烟草薄片、烟丝膨胀车间及除尘室等。
  (2)高温高湿环境:烟叶发酵室、烟叶预回潮间等。
  (3)高温环境:散热较差的烟叶发酵车间风机房。
  (4)酸性腐蚀环境:滤棒成型工段及三酯酸甘油酯堆放间。
  (5)易燃环境:香料配料间等。
  (6)一般环境:其他车间。
  第6.3.3条 制丝车间、除尘室的电机电器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但不应低于IP44;卷接包车间的应采用IP44。当防护等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第6.3.4条 制丝车间的配电间或控制间,有条件时,宜利用厂房上部空间。除尘室宜设单独的配电间。
  第6.3.5条 生产车间及除尘室等的导线宜选用铜芯。
  第6.3.6条 生产车间配电箱或电机控制中心应适当留有备用回路、检修电源和插座。插座间距不宜大于30m。
  第6.3.7条 生产车间敷线方式宜采用桥架、线槽或穿管明敷。桥架及线槽的填充系数应考虑安装检修方便,并计及温升等因素。卷接包车间可采用密集型封闭插接母线。
  第6.3.8条 制丝车间密集敷线以及其他高温环境下的导线截面应计及敷设方式、温度系数和排列系数等影响。
  第6.3.9条 高低压架空线严禁跨越烟叶露天堆场。高压架空线与堆垛烟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高。低压架空线与堆垛烟包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第四节 人工照明

  第6.4.1条 生产车间人工照明的种类一般应有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和值班照明。
  第6.4.2条 正常照明电源可与动力配电共用一台变压器。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可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自动力电源中引出。值班照明可在正常照明中分出一部分,并应单独控制。
  第6.4.3条 生产车间照明应选用显色指数大于60、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
  第6.4.4条 生产车间和仓库灯具应根据环境条件、建筑物特征、使用要求和光学性能等选择,并优先选用效率高、维护方便的灯具。
  第6.4.4.1条 制丝车间照明灯具吊挂超过6m者宜选用装有高强气体放电灯、带反射罩的遮光角符合要求的开启式灯具。
  第6.4.4.2条 卷接包车间宜选用带有反射罩的开启式荧光灯具。
  第6.4.4.3条 烟叶发酵室、烟叶预回潮间、除尘室等宜选用防水防尘灯具。烟叶发酵室、贮叶、贮丝柜处的灯具宜有防机械损伤的网罩保护。
  第6.4.4.4条 烟叶、成品、纸张仓库不应设置高温照明器,白炽灯泡容量不宜超过100W。
  第6.4.5条 发酵室门口应装设表示室内有人工作的红色指示灯。
  第6.4.6条 卷烟厂主要生产车间和场所的照度标准值见表6.4.5。
        卷烟厂主要生产车间和场所照度标准值表
                         表6.4.5
  


  --------------------------------
  序号|   工作岗位      |平均照度(lx)|照明方式
  --|-------------|--------|------
  1 |烟叶发酵室、烟叶预回潮间 |   10   |一般照明
  2 |烟叶发酵车间风机房    |   15   |仪表处加局部
    |             |        |照明
  3 |真空回潮备料间      |   50   |一般照明
  4 |真空回潮仪表屏垂直面   |   100  |加局部照明
  5 |配叶台、切尘解把作业区  |   100  |加局部照明
  6 |叶梗分离工段       |   75   |一般照明
  7 |烟丝处理工段       |   75   |一般照明
  --------------------------------
                                续表
  --------------------------------
  序号|   工作岗位      |平均照度(lx)|照明方式
  --|-------------|--------|------
  8 |切丝机出口        |   150  |加局部照明
  9 |烘丝机出口        |   100  |加局部照明
  10|贮叶、贮梗柜       |   20   |一般照明
  11|贮丝房          |   20   |一般照明
  12|电控柜、控制屏垂直面   |   100  |加局部照明
  13|喂丝机          |   75   |一般照明
  14|卷接包、滤棒成型机组   |   150  |一般照明
  15|卷接包车间走道      |   50   |一般照明
  16|装箱、成品输送带     |   50   |一般照明
  17|烟草薄片车间       |   75   |一般照明
  18|烟丝膨胀车间       |   75   |一般照明
  19|仓库           |   10   |一般照明
  20|凡需仔细观察、检测、操作处|100~150 |加局部照明
  --------------------------------

  第6.4.6条 生产车间照度计算宜采用利用系数法,维修系数应采用0.7。
  第6.4.7条 生产车间照明电源宜由低压配电屏专线供电;当与动力配电共用时,必须在进车间后加设与动力配电分开的照明总开关,并宜装设照明电能表。
  第6.4.8条 卷烟厂其它特殊场所的照明作如下规定:
  第6.4.8.1条 大型烟叶露天堆场除装设道路照明和作业照明外,宜设警卫照明。
  第6.4.8.2条 烟叶仓库内正常照明不应选用诱虫性强的光源,但应装设双管的能上下移动检查虫害的诱虫灯。
  第6.4.8.3条 技术夹层及上人的车间吊顶应设检修照明及电源监视信号,其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第6.4.9条 真空回潮机、回潮机、烘丝机、梗丝膨化塔等大型金属筒体的设备内部检修照明电压应采用12V。
  第6.4.10条 烟叶、成品、纸张等有火灾危险的仓库配电箱应单独设置,并装于仓库值班室或库房外。库内配线宜采用钢管敷设。
  第6.4.11条 生产车间及烟叶、成品、纸张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的照明导线腚采用铜芯。

第五节 仪表和控制

  第6.5.1条 卷烟厂生产车间,应根据工艺要求分别情况设置提高质量、降低单耗、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的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第6.5.2条 电控和仪表水平应与工艺装备水平相协调。宜采用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控制技术。有条件时,卷烟厂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MIS)。
  第6.5.3条 生产车间自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6.5.3.1条 自动控制系统设计应结合设备配套等情况综合确定,应解决配套设备间的联锁和衔接,做到整体协调。
  第6.5.3.2条 制丝手产线宜根据工艺要求采用分段集中控制,并应配以单机手动。
  第6.5.3.3条 制丝生产线的全线起动和停车宜按段顺物料流向顺序进行。
  制丝生产线段内起动时,应逆物料流向,停车时应顺物料流向;故障时,故障点前应逆物料流向停车,故障点后,顺物料流向继续运行。
  第6.5.3.4条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第6.5.3.5条 生产车间现场应设置必要的监视生产的就地显标仪表。
  第6.5.3.6条 集中控制的生产线上的电动机应装本地开关。
  生产线现场应按段装紧急停车按钮若干个。
  第6.5.3.7条 电气控制柜和仪表控制柜宜适当留有备用回路和接口。
  第6.5.4条 仪表选型应适应被测对象的性质特点,适应车间环境条件,满足测控要求,并应与设备配套、整体协调。
  第6.5.5条 烟叶发酵室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房间温湿度、烟包温度显示和记录仪表或装置。温湿度宜自动控制。
  第6.5.6条 制丝生产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物料流量、含水率、温度、配比等检测和控制仪表,并应满足工艺对控制精度的要求。
  第6.5.7条 烘丝系统应设置烟丝流量、含水率等参数的记录仪表或装置。
  第6.5.8条 电子皮带秤应有就地瞬时及累计流量显示,并宜有该参数的信号输出。控制用电子皮带秤还应有自设定的和外设定的流量调节功能。
  第6.5.9条 水份仪应有就地显示,并宜有该参数的信号输出。
  第6.5.10条 制丝生产线糖料配料的流量检测仪表应考虑卫生和清洗要求,宜选用电磁流量计。
  糖料配料的自动调节阀宜选用带手动的卫生调节阀,不宜装旁路手动阀组。
  第6.5.11条 生产车间空调系统宜采用自动控制,并辅以手动;较复杂的多工况、多测点的空调系统可采用计算机控制和管理系统。
  第6.5.12条 生产对蒸汽压力有稳定要求的场所,宜设自力式压力调节器。烘丝系统应设蒸汽压力稳定装置。
  第6.5.13条 仪表盘、仪表控制室的设置应满足卷烟生产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第6.5.13.1条 生产车间就地集中的仪表盘或控制箱应采用封闭式,并应考虑过滤通风和盘面照明。
  第6.5.13.2条 发酵室控制仪表应设置单独的仪表控制室。
  生产车间可设置单独的仪表控制室或车间监控管理计算机室。
  第6.5.13.3条 仪表控制室位置、面积、通风、照明、建筑等应满足生产要求,方便操作维修,保证仪表正常运行。发酵、制丝和卷接包车间仪表控制室和车间监控管理计算机室宜设带进风过滤的空调装置。
  第6.5.14条 生产车间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启动、停车、生产模式等的生产联系、预告和警报信号。信号系统应具备各种功能的声光信号,满足请求、应答、解除、复位的要求。
  第6.5.15条 生产车间电气与仪表控制系统应设置必要的生产安全联锁装置。当电源或气源中断或其他事故时,系统的最终状态应保证工艺操作和运转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第6.5.16条 分段集中控制系统中电动机控制回路电源由其他电源供电时,应设置主回路掉电时切断控制电源的联锁装置。
  第6.5.17条 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烟叶、纸张、成品仓库应设火灾报警系统。火警探测器选型及安装应避免烟叶杀虫剂熏蒸的影响。
  第6.5.18条 仪表及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宜分桥架敷设;共桥架时,必须在桥架中与电力线路间隔分开。
  特殊信号线及通讯线等还应按规定选用敷设方式和导线型号。

第六节 防雷和接地

  第6.6.1条 露天烟叶堆场应设防雷装置。采用独立避雷针或避雷线时,其杆塔位置不应影响堆垛作业和运输。避雷线与烟叶堆垛脊的距离不应小于1m。防雷接地体应与邻近的地下等金属管道相连接,形成闭合网路。
  第6.6.2条 生产厂房和仓库年计算雷击次数超过规定时,可按第三类工业建筑和构筑物要求设防雷装置;宜利用建筑物柱子、梁板及基础钢筋作引雷线、均压线及接地装置。
  第6.6.3条 应根据专业规范或规定正确处理生产车间的工作接地、保安接地、仪表接地、屏蔽接地和计算机接地等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 动 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锅炉房、压缩空气站、真空泵房的容量,宜按负荷曲线法计算确定。
  第7.1.2条 不具备负荷曲线法计算条件时,可用最大负荷计入同时使用系数,再加上管网漏损的方法确定站房的容量。
  同时使用系数的数值如下:
  供热负荷:0.80~0.90
  压缩空气:0.70~0.85
  真空系统:0.75~0.85
  第7.1.3条 动力站房的设计宜考虑扩建和改建的可能。
  第7.1.4条 动力站房应配置与全厂计量等级相一致的计量装置。

第二节 锅炉房

  第7.2.1条 锅炉应优先采用层燃式链条炉,不宜采用煤粉炉。采用燃油锅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7.2.2条 自建锅炉房时,宜采用1.3MPa的饱和蒸汽锅炉;采用过热蒸汽锅炉应经技术经济比较。
  第7.2.3条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其计算负荷率宜为锅炉额定蒸发量的70%~80%。
  锅炉的台数不应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备用。
  第7.2.4条 锅炉宜选用相同型号;当选用不同型号、不同容量的锅炉时,种类不宜超过二种。
  第7.2.5条 锅炉装设在地震设防烈度为七及以上地区时,必须对锅炉制造厂提出抗震要求。

第三节 供热方式

  第7.3.1条 供热方式的选择应按建厂所在地区供热规划进行。所需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房等外部协作供应时,方可自建锅炉房供热。
  第7.3.2条 当有稳定的低压热负荷(蒸汽压力0.3MPa,蒸汽量10t/h)且年运行时间达到4000h时,宜按“以热定电”的原则,设置裕压发电的热电联产的锅炉房。
  第7.3.3条 锅炉宜按额定压力供热,根据需要可在用热部门设减压装置。
  第7.3.4条 为提高供热质量可采取下列措施。
  第7.3.4.1条 对供热品质要求较高的设备,宜设专管供热。
  第7.3.4.2条 热网或热电联产的锅炉房提供过热蒸汽时,应设减温减压装置或稳压装置。
  第7.3.4.3条 设置变压式蒸汽蓄热器。
  第7.3.5条 凝结水应回收至热源。量小路远的可不回收,宜就近利用。

第四节 压缩空气站

  第7.4.1条 卷烟厂应设置集中的压缩空气站。
  第7.4.2条 空气压缩机容量的计算应考虑建厂地区海拔高度的影响。
  空气压缩机的台数不应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备用。
  第7.4.3条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二种。
  第7.4.4条 空气压缩机及辅机宜为一机一组的单元式系统。
  在空气干燥装置之前应设缓冲罐及高效除油器。
  第7.4.5条 压缩空气站宜设储气罐。
  第7.4.6条 空气干燥装置入口处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应超过40℃。
  第7.4.7条 空气压缩机的冷却水宜用软化水,并循环使用。
  第7.4.8条 压缩空气净化系统应根据用气装置对压缩空气品质的要求进行选择。
  第7.4.9条 空气压缩机的出气管上宜装挠性接头。
  第7.4.10条 压缩空气站应有减振、降噪设计。控制值班室应有隔声措施。

第五节 真空泵房

  第7.5.1条 真空泵应集中设置并接近负荷中心。
  第7.5.2条 真空泵的能力应满足下列规定。
  第7.5.2.1条 真空度必须大于设备所需真空度及管道流体阻力之和,且有10%的裕量。
  第7.5.2.2条 抽气量必须大于设备所需抽气量及系统空气泄漏量之和,且有10%的裕量。
  第7.5.3条 真空泵的型号不宜超过二种。
  第7.5.4条 真空泵的台数不应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备用。
  第7.5.5条 采用水环式真空泵时,应有防止真空破坏时水倒流的措施。
  第7.5.6条 真空系统的吸入管上应设缓冲罐。
  第7.5.7条 真空泵的冷却水宜用软化水,并循环使用。
  第7.5.8条 气水分离器的排气管宜装消声装置,并应接至室外。
  第7.5.9条 真空系统中的阀门应选用真空专用阀门。
  第7.5.10条 真空泵房应有减振、降噪设计。控制值班室应有隔声措施。

第八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各车(房)间空气温湿度要求见表8.1.1。
         各车(房)间空气温湿度表        表8.1.1
  


  ------------------------------------
  |序 |         |      室内空气温湿度要求      |
  |号 | 车(房)间名称 |---------------------|
  |  |         |   温度(℃)   | 相对湿度(%) |
  |--|---------|-----------|---------|
  |1 |烟叶仓库     |     /     |    /    |
  |--|---------|-----------|---------|
  |2 |烟叶醇化间    |  冬季25±2   |  60~70  |
  |--|---------|-----------|---------|
  |3 |烟叶预回潮间   |   37~43   |  70~80  |
  |--|---------|-----------|---------|
  |  |         |升温阶段:24h内可 |升温阶段:可增加到|
  |  |         |升至70       |80       |
  |  |         |保温阶段:50±2  |保温阶段:65±5|
  |4 |烟叶发酵室    |降温阶段可降至接近  |降温阶段:70±5|
  |  |         |通风温度       |         |
  |  |         |发酵区域内温差在3  |发酵区域内相对湿度|
  |  |         |以内         |相差在3以下   |
  |--|---------|-----------|---------|
  |  |         |夏季:应符合《工业企 |         |
  |5 |制丝车间(贮叶房、|业设计卫生标准》的  |72±5     |
  |  |贮丝房除外)   |要求         |         |
  |  |         |冬季:22±2    |         |
  ------------------------------------
  ------------------------------------
  |序 |         |      室内空气温湿度要求      |
  |号 | 车(房)间名称 |---------------------|
  |  |         |   温度(℃)   | 相对湿度(%) |
  |--|---------|-----------|---------|
  |6 |独立间隔的贮叶房 |35~40      |75±5     |
  |--|---------|-----------|---------|
  |  |贮丝房(包括膨胀 |           |         |
  |7 |         |24±2       |60±5     |
  |  |烟丝、薄片烟丝) |           |         |
  |--|---------|-----------|---------|
  |8 |卷接包车间    |夏27±2,冬22±2|60±5     |
  |--|---------|-----------|---------|
  |9 |烟支暂存间    |夏27±2,冬22±2|60±5     |
  |--|---------|-----------|---------|
  |10|纸张暂存间    |夏27±2,冬22±2|60±5     |
  |--|---------|-----------|---------|
  |11|丝束暂存间    |/          |/        |
  |--|---------|-----------|---------|
  |12|滤棒成型间    |夏27±2,冬22±2|60±5     |
  |--|---------|-----------|---------|
  |13|烟草薄片车间   |/          |/        |
  |--|---------|-----------|---------|
  |14|烟丝膨胀车间   |/          |/        |
  |--|---------|-----------|---------|
  |  |中|物理检验室、 |           |         |
  |  |心|       |   24±2    |  60±5   |
  |15|试|天平室、仪器室|           |         |
  |  |验|-------|-----------|---------|
  |  |室| 其他部分  |     /     |    /    |
  |--|---------|-----------|---------|
  |16|成品周转库    |/          |/        |
  |--|---------|-----------|---------|
  |17|制丝车间检验室  |夏27±2,冬22±2|60±5     |
  |--|---------|-----------|---------|
  |18|卷接包车间检验室 |夏27±2,冬22±2|60±5     |
  |--|---------|-----------|---------|
  |19|电控室、计算机房 |夏27±2,冬22±2|60±5     |
  ------------------------------------

  注:表列参数系指测点所示参数。

第二节 采 暖

  第8.2.1条 集中采暖地区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烟叶发酵车间、烟叶预回潮间等的室内水管及其他用水设备会冻结时,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若设值班采暖,可按至温为5℃计算。胶水间室温不得低于10℃。
  第8.2.2条 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时,可采用蒸汽作热媒。
  第8.2.3条 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对散发烟叶尘屑的车间,热水不应高于130℃,蒸汽不应高于110℃。
  第8.2.4条 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烟叶发酵室、烟叶预回潮间等散发烟叶尘屑较多的区域,应采用不易积灰、易于清扫、防腐性能较好的散热器。
  第8.2.5条 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烟叶发酵车间、预回潮间等,宜在外窗窗台下设置散热器。
  第8.2.6条 车间内采暖供汽、供水管道不得与工艺或空气调节的供汽、供水管道合一;采暖凝结水、回水管道不宜与工艺或空气调节的凝结水、回水管道合一。
  第8.2.7条 凝结水应采取措施回收。

第三节 通 风

  第8.3.1条 制丝车间可按工作岗位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系统;送风口的布置应避免气流直吹需保温保湿的物料。
  第8.3.2条 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的制丝车间,冬季宜由送风系统进行补风和补热。
  第8.3.3条 糖料香料配料间、胶水间、易燃品库等,除自然通风外,应辅以机械排风。
  第8.3.4条 烘叶丝机、烘梗丝机、回潮机等设备应设排汽系统。排汽系统(风机、风管、阀门等)的材质应防温度变形和防烟碱、潮湿腐蚀。排汽系统应有排冷凝水措施。
  位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上述排汽系统的室外部分应防冻。
  第8.3.5条 烟叶仓库宜采用自然通风,气流组织宜为下进风、上排风;存放杀虫剂的房间以及烟叶仓库中的杀虫间,应有下排风,排出气体浓度应符合排放标准。

第四节 空气调节

  第8.4.1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8.4.1.1条 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等大面积大体量车间,宜设置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不得采用窗式空调器。对带制冷机的立柜式空调机和大型风机盘管系统应根据条件有选择地使用,但表面冷却器及空气加热器的清洗必须有措施。
  第8.4.1.2条 烟支暂存间、纸张暂存间、贮丝房、独立间隔的贮叶房、中心试验室、使用计算机的电控室等宜设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
  第8.4.1.3条 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等大面积大体量生产车间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回风机。
  第8.4.2条 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8.4.2.1条 贮叶房、贮丝房、烟叶发酵室等房间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下送风、上回风的气流组织形式;设置风管、风口不应妨碍工艺操作。
  第8.4.2.2条 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等空调系统可采用集中回风方式。
  第8.4.3条 空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人工冷源时,水冷式表面冷却器前宜设喷水室;系统应考虑全新风运行的可能性,并宜采用自动控制。
  第8.4.4条 空调机组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空气调节系统的空调机组宜采用组合式空调机组。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烟叶发酵室空气调节系统的空调机组应耐腐蚀;应加强回风过滤;喷淋水可循环,并定期排放更换,有条件时可进行水质净化处理;喷水水泵进口应设水过滤器;空调机组应保温良好;表面冷却器、空气加热器等应方便清洗、检修;大型空调机组的离心风机的电机不宜密闭在空调机组内。
  第8.4.5条 空调风管及保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烟叶发酵室、烟叶预回潮间、制丝车间的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管零件的材质应耐腐蚀,并应为不燃材料或符合要求的难燃、阻燃材料;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或符合要求的难燃、阻燃材料,并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8.4.6条 制冷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工制冷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所在地的电源、水源、热源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电力紧张而有热源时,宜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第五节 除 尘

  第8.5.1条 车间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有关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8.5.2条 原烟带有的尘土,应在铺叶或切尘解把等前道工序中进行处理(铺叶台宜采用下吸式或侧吸式尘罩),散发粉尘的工艺设备,应尽量密闭;切尘解把机、翻箱机等易散发粉尘处,应设吸风罩捕集粉尘。
  第8.5.3条 应根据不同工序、工艺设备、工作班次、设置相对集中的除尘系统。
  第8.5.4条 集中除尘系统的除尘器宜相对集中,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采用具有连续清灰能力的除尘器或定期清灰的除尘器(风量不大于15000立方米/h,集尘斗中贮尘量不大于60kg)时,此单独房间可设在生产厂房内。
  第8.5.5条 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的除尘系统的排风,当符合回用条件时,宜直接回用或进入空调系统回用。
  第5.5.6条 卷烟生产宜采用一级袋式除尘器,并适当减小过滤负荷;除尘系统排风回用时,宜采用二级除尘;烟梗气力输送系统可采用一级高效旋风除尘器;卷烟生产不得采用湿法除尘。
  第8.5.7条 含尘空气不应与其它热湿空气合并为一个除尘系统;一个系统的吸尘点不宜过多;热湿排汽系统,应避免冷凝水倒流入工艺设备。
  第8.5.8条 除尘系统应采取措施防止粉尘的二次污染。

第九章 给水、排水和消防

第一节 给 水

  第9.1.1条 生产用水及生活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9.1.2条 厂区室外和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的系统。
  第9.1.3条 应有两根同管径的给水总管进入厂区,每根给水总管均应满足全厂生产、生活、消防用水要求。
  进入主厂房、仓库的给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其中应有二根给水管分别满足其用水量的总和。
  第9.1.4条 厂区主厂房、仓库、烟叶露天堆场周围的给水管应形成环网。多层主厂房、多层仓库的顶层给水管宜形成环网。
  第9.1.5条 用水应提高复用系数。空调、真空回潮机、真空泵、空气压缩机等的冷却水均应循环利用。当循环量大于400立方米/h时,应进行水质稳定处理。
  第9.1.6条 进厂区的给水管应设总计量装置。生产车间、锅炉房、食堂、浴室等用水点均应设计量装置。
  第9.1.7条 生产车间内的给水管应进行防结露计算,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9.1.8条 生产工人淋浴用水量按60升每人班计,使用时间为1h;食堂用水量按15升每人餐计;其它生活用水量按25升每人班计。小时变化系数采用3。

第二节 排 水

  第9.2.1条 厂区排水系统宜采用生产、生活污水与雨水分流制。污水排放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9.2.2条 大面积屋面排水宜采用有组织外排水形式。
  第9.2.3条 制丝设备排水宜采用排水地漏,其管径及地漏应大于或等于DN100,并采取防堵塞和冲刷清理措施。
  第9.2.4条 在雨水量计算中,设计重现期应不小于1。
  第9.2.5条 中心试验室、糖料香料配料间的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管材。

第三节 消 防

  第9.3.1条 卷烟厂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丙类。当给水满足本规范要求但不是来自二个独立水源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总和。生产车间火灾延续时间按2h计算;仓库按3h计算;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按6h计算。
  第9.3.2条 在主厂房、仓库、烟叶堆场四周应设置环状管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50m,其它车间的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
  第9.3.3条 烟叶、成品、纸张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9.3.4条 厂区给水管供水压力不能满足室内消防压力时,应设置消防水泵;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室内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电源;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进入主厂房及仓库的室外管线上应装置消防接合器。
  第9.3.5条 初期火灾室内消防贮水量以10min计算。消火栓应采用DN65,同时使用水枪数应为2支,建筑物高度大于或等于24m时,同时使用水枪应不少于5支,每支水枪水量以51/s计。最不利点消火栓出口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第9.3.6条 消防车到达火灾地点的时间超过5min时,厂区应设置带备用电源的高压消防系统或临时高压消防系统。
  第9.3.7条 大型卷烟厂宜设置专职消防队。

第十章 维 修

第一节 机 修

  第10.1.1条 机修车间主要任务是承担专业设备的检修。专业设备的备品、备件宜外购、外协。
  第10.1.2条 车间装备应按承担任务的范围确定。
  第10.1.3条 车间由金工、钳工、钣金、电焊、木工、油漆等部门组成,并应设办公室、工器具间、材料间及生活设施等辅助用房。
  第10.1.4条 车间布置应考虑各工种之间的相互协调,避免干扰。
  第10.1.5条 金工应按加工工艺流程布置机床,同类型的机床宜集中布置。
  第10.1.6条 机床之间、机床与建筑物之间应有操作、维修和安全行走的距离。
  第10.1.7条 加工工件较重、装卸较频繁的区域,应设起重吊装装置。
  第10.1.8条 车间应设单独间隔的砂轮间,并设吸尘装置。
  第10.1.9条 车间应设单独间隔的油漆间,并设机械排风装置。
  第10.1.10条 车间面积应根据卷烟生产规模及外部协作条件确定。年产20万箱及以下的厂宜为500平方米;年产30万~40万箱的厂宜为600平方米;年产50万箱及以上的厂宜为800平方米。

第二节 电修和仪修

  第10.2.1条 卷烟厂应设专门的电修和仪修部门。电修和仪修应按大修外协、中小修和维护自理的原则确定规模、设备、工器具和人员。
  第10.2.2条 电修宜按每人检修150~100kW电气设备容量确定定员;年产30万箱及以上的厂取上限。
  第10.2.3条 电修间面积宜按每个电修人员6~8平方米计算,年产30万箱及以上的厂取下限。
  第10.2.4条 仪修宜按每人检修25~30台(套)仪表确定定员,但不得少于三人。年产30万箱及以上的厂取上限。每十人宜增配技术人员一人。
  第10.2.5条 仪修间面积宜按每个仪修人员8~10平方米计算,但不得小于30平方米。年产30万箱及以上的厂取下限。

第十一章 节 能

  第11.0.1条 卷烟厂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和节能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第11.0.2条 各专业设备应选用国家推荐的高效节能产品,不得选用国家规定已淘汰的产品。
  第11.0.3条 设计方案及设备比选时,能耗应作为比选内容。能耗应统一归算到以焦耳或标准煤为计算标准。对比时可采用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进行。
  第11.0.4条 设计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能耗定额;能耗指标不应低于国内同类型厂的平均先进指标。
  第11.0.5条 各专业设计应加强二次能源的回收利用,提高工质的复用系数。
  第11.0.5.1条 经空气调节处理过的空气,应充分合理地循环使用。
  第11.0.5.2条 间接加热的蒸汽凝结水应回收或利用,其方式应根据系统情况决定。
  第11.0.5.3条 生产用水应考虑重复使用。
  第11.0.6条 设备和管道应加强保温设计。
  第11.0.7条 制丝车间工艺设计应减少生产线的开停次数,减少空负荷运行时间,压低尘峰负荷,保持系统和设备在高效率和稳定工况下运行。
  第11.0.8条 应采用合理的流速以减少阻力损失,应减少节流损失。采用变风量、变水量调节系统时,可采用变速调节,宜采用变频方式。
  第11.0.9条 卷烟生产除尘以一级袋式除尘为宜,过滤面积宜适当加大,并合理增加清袋次数。
  第11.0.10条 建筑设计应进行热工计算,采取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能量交换和损失。
  第11.0.11条 对不同温湿度的房间应合理间隔。门、窗、洞的数量和大小应合理设置,减少能量交换和损失。空调车间经常开关的门宜设置风幕。
  第11.0.12条 电动机容量的确定,除其它条件外,宜使其负载率为经济负载率。
  第11.0.13条 水、电、汽等除进行总计量外,主要用户点应装计量装置。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

第一节 环境保护

  第12.1.1条 厂区布置应加强绿化设计。
  第12.1.2条 原烟中夹带的尘土,应在生产线的前道工序即行去除;生产线上的设备应减少粉尘的散发量,并采用有效的捕集与分离粉尘的装置,同时避免污染的转移。
  第12.1.3条 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宜采取措施减少烟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12.1.4条 设备噪声应作为设备比选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12.1.5条 噪声防治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不易控制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消声等减噪措施。
  第12.1.6条 在总平面及车间布置上,宜将噪声源集中,并避开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
  第12.1.7条 当采用氟里昂法膨胀烟丝而排水超标时,应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12.1.8条 炉渣、烟土、粉尘、废纸、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综合利用或另作处理。

第二节 职业安全卫生

  第12.2.1条 生产车间应设置休息吸烟室。
  第12.2.2条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食堂、厕所等生活设施宜采用廊道与生产厂房相连接。
  第12.2.3条 厂区内宜设置倒班宿舍。
  第12.2.4条 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多尘环境进行浴室设计。
  第12.2.5条 应根据卷烟生产特点设置全厂性的医务部门。
  第12.2.6条 应设妇女卫生室。宜设全厂性的幼托哺乳设施。幼托哺乳设施应设在远离烟尘、烟味散发或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影响的地方。
  第12.2.7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及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12.2.8条 车间高空作业区应设操作和检修平台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份应设安全防护设施。
  第12.2.9条 生产车间内操作区的含尘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对执行本规范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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