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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博乐市收取出租车营运证特许权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7 生效日期: 2001-11-0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1]1580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关于博乐市继续征收出租车营运证特许权有偿使用费的函》(博州政函(200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在总结以往征收经验的基础上,同意博乐市继续按照原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9)9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出租车营运证特许权有偿使用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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