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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PHS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试运行期间资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 2001-12-1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1]17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乌电字(2001)31号《关于“小灵通”试运行期间资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试运行期间的资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PHS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俗称“小灵通”)一次性受理资费标准。
  (一)、用户自备话机入网的,按每机50元收取拷号费。
  (二)、选号费可按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计价房(2001)1407号《关于固定电话选号费标准的批复》规定执行。
  (三)、新业务登记费按现行固定电话资费标准执行,但来电显示、转移呼叫业务免费为用户提供。
  (四)、为用户提供主叫识别限制业务按每机10元收取开户费。
  (五)、免收业务登记手续费、过户费、改名费、改址费。

  二、PHS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基本资费标准。
  (一)、按照信息产业部信部清(2000)1094号文件规定,原则上按二档下浮20%执行,即:市话业务基本月租费按每机每月28元执行,通话费按每分钟0.12元执行。并实行主叫单向收费。考虑到试行期间网络覆盖等问题,可按略低于上述资费标准执行。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和长途电话按现行固定电话资费标准执行。
  (二)、新业务资费按现行固定电话资费标准执行,但对已设置呼叫转移的PHS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用户,在无网络覆盖情况下引起的呼叫转移不得收费。
  (三)、为用户提供主叫识别限制业务,按每机每月5元收取使用费。
  (四)、为用户提供停机保号业务,按每机每月20元收取基本月租费。

  三、以上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1年12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资费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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