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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2001]107号文件改革我市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 2001-12-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临政发[200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改革我省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1]107号)精神,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城市化进程,现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就全市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加快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提高城市化水平,实现人口资源、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我市经济增长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三个有利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我市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贯彻落实鲁政发[2001]107号文件应掌握的原则
  根据鲁政发[2001]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准予到城市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一)凡已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以及在城市购建住房,取得房产证书的公民,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居住地落户。市外公民符合上述条件,经查证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居住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购建住房条件的,可准许其内陆亲属在购建住房所在地落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凭稳定职业来源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房产证》等材料办理手续。
  (二)市内外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超过30万元或到城市投资20万元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10万元或纳税达到5万元的,准许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到该城市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准许投资人的内陆亲属到城市落户。公安机关凭验资审验证明、纳税证明和合法居住证明等材料办理手续。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当地政府批准迁往城市的经济实体,经营者及其直系亲属或相关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准许在该城市落户。公安机关凭政府批文、厂房证明、合法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手续。
  (四)对引进的市内外各类中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科技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地所在城市落户。省内大专以上和省外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只要在城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准许其在该城市落户。公安机关凭其人事部门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等材料办理手续。
  (五)城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工作达到三年以上,准许其在该城市落户。公安机关凭《暂住证》、单位聘书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材料办理户口手续。
  三、贯彻落实鲁政发[2001]107号文件的几个问题
  (一)本通知中“城市”范围是指兰山、罗庄、河东三区的城市规划区。“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经批准购买、自建或者单位分配的住房,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对违章搭建或者临时租借的住房不得视为合法固定住所。
  (二)'直系亲属”是指配偶、未成年子女(无业、未婚子女可放宽到25岁以下)及配偶双方的父母。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的“内陆亲属”是指其在大陆的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三)坚决杜绝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四)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自行负责户口迁移。取消办理城镇户口计划限制,公安机关要本着“符合条件、随报随批”和简便、高效的原则,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五)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经批准迁往城市的居民,应在其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可在其工作单位、经营场所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区域落户,任何单位不得阻碍公民户口迁移落户。
  (六)县城建成区及建制镇建成区户口仍按临政发[2001]40号文件办理。
  四、加强领导,确保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协调,精心组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群众的城市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办理户口责任制的要求,按时办理户口手续。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注意防止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和迁移人口的老龄化。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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