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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8 生效日期: 2002-01-08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2号
市南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 9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国税函 2001 915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湖北浙江吉林广东山东江苏山西云南湖南贵州河北海南黑龙江福建四川河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 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01年度起,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1998 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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