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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基金的安全,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的工作,现将2006年我市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协查)公告如下: 一、核查范围和对象
1、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劳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个体退休人员和征地农转非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2、企业离休人员;
3、森工企业退休人员;
4、移交退管站管理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破产企业死亡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核查时间
领取资格核查时间从5月8日起至7月18日止(公休日除外)。
三、办理地点和办法
1、本着便民利民和就近核查的原则,全市实行通验核查。居住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个体参保退休人员和征地农转非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身份证》、《成都市社会保险卡》(简称社保卡)及2005年核查贴印花的《成都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简称联系卡)、本人联系电话号码和详细通讯地址,就近到本人常住地的街道(乡镇)辖区劳动保障所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手续,贴2006年核查验证印花。不得由他人代办代核。2005年以前未到街道(乡镇)登记领取《联系卡》的,在核查时发给。
以上人员确因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的,可向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由所上派人上门核查登记,验证贴印花。
以上人员常年居住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核查时间内,在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生存证明,寄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核查;出国暂居或定居的,应在核查时间内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证明);核查时间内住院的,由医院出具住院证明(盖章有效),各级社保机构进行抽查。
2、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市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异地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查由市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3、供养直系亲属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就近到本人常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领取资格核查登记手续,其中居住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在常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生存证明,寄回所在退管站,转报社保机构验证核查。
4、办理核查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因各种原因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核查手续的,将按劳社厅发(2001)8号文件的规定,暂停发基本养老金或生活困难补助费。待所在社保经办机构补验核查符合资格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或生活困难补助费继续发放和补发基本养老金手续。
五、《社保卡》遗失、损坏的,应先补办《社保卡》后再办理核查手续。
六、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由市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和解释。
七、常住本市的外地退休人员异地协查在成都劳动保障大厦二楼D区市社保局退管处和各区(市)县社保机构办理。
成都市社保局地址:营门口成都劳动保障大厦二楼D区;核查咨询或举报电话:87706695、87706696、87706700、87706710,邮政编码:610036。
敬请相互转告。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