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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加快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粮食部门下岗分流和减人增效,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特制定我省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方案。
一、按照业务分开、企业分开、资金分离的要求,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
(一)业务分开
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指所从事的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销售业务,以及政府指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等附营业务要与主营业务分开。
(二)企业分开
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继续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目前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或简易独立核算的有独立场地、设施、人员的附营业务单位,必须与原粮食收储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凡与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共用生产经营设施的库厂结合的粮食加工单位,要与原粮食收储企业分开。对共用的生产经营设施,能分开的必须分开,不能分开的由使用单位交纳使用费。
4.对各级粮食部门所属粮食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粮食收储企业所办的完全依赖收储企业条件和设施而单独从事经营的粮贸公司,要与原企业分开,分开后难以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要另寻经营门路,原有人员不准划回收储企业。
(三)资金分离
1.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开户。
2.从粮食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实行独立核算的附营企业,其清理、核实后的资产和负债相应划转。原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已经发生的附营业务亏损,经清查审计后,按有关规定处理。主营与附营之间的往来帐款,根据实际占用情况进行清理后划转贷款。
3.城镇粮店所需贷款一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4.对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的贷款,按就近的原则划入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在县以上(不含县)城市的,所需贷款划入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在县以下(含县)城镇(乡)的,所需贷款划入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没有农业银行营业所的乡(镇)可划到农村信用合作社。
5.附营企业按规定应有一定的资本金。新分离出的附营企业的资本金,可从原企业中划转,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充实。
二、对附营业务的分离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一)新分离的附营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应实行社会统一养老保险。
(二)附营企业分离后,有关商业银行对附营企业要保持划转当时的贷款规模,并按“效贷挂钩”的原则,予以贷款支持。
(三)对新分离的附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5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生存与发展。
(四)对新分离出的附营企业,在注册登记条件上,工商部门应予适当放宽。
(五)对企业新分离的附营企业,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扶持粮食企业开展附营业务。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附营业务分离和资金划转工作
将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附营资金从收购资金中分离出来,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粮食部门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安排,统筹协调,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粮食部门、粮食企业和有关银行要按规定抓紧组织落实,妥善处理划转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保证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全省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的分离工作,要在10月底之前完成。各市、县政府要依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分离工作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