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财税[1998]140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字[1998]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请求国家税务局,对财税字[199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所计提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纳税人只接收捐赠的流动资产,如用于生产经营,其计入成本费用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对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在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金允许税前扣除。
三、财税字(1997)77号文第五条中所说的“实物价格”,是指纳税人接受捐赠资产时入帐的资产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