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2]?2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