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设部公告第104号
现批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5-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5.0.6、5.0.10、5.0.12、6.2.3、7.0.3、7.0.5、7.0.6、7.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现批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5-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5.0.6、5.0.10、5.0.12、6.2.3、7.0.3、7.0.5、7.0.6、7.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
二00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