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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 2002-02-28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2]?3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在认定后购进的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其在认定之前购进的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3月1日以后购置的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五日  财税?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近日国务院领导关于集贸市场和加油站整顿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就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1日前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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