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1998]第170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26号)文件规定,对在房屋交易中,凡购买方未取得产权的(如只取得一定年限或永久使用权),从1999年1月1日起由购买方缴纳房产税。
2、根据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对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接待、服务性企业将部分客房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作为办公或其他用房,从1999年1月1日起凡不超出按床位宿费标准收取租金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否则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69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前有与此文件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