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标[2002]1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9号)的要求,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GJJ90-2002,自2002年9月1日施行。其中4.2.1,6.1.5,7.1.1,7.6.12,10.4.8,11.2,1,15.3.2,16.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五洲工程建设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