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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阳信县恢复农村分类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1 生效日期: 2002-03-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滨价工发[2002]12号

阳信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恢复农村分类电价的请示》收悉。你县农村分类电价最高限价标准,滨州市物价局、滨州电业局在一九九八年以(滨价工字[1998]第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中已明确。但你县电业总公司在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为让利于农民,将国家规定农村分类电价统一按居民生活用电最高限价标准执行,现要求恢复到(滨价工字[1998]第30号)文件分类电价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鲁价工发[1998]2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鲁价工发[2000]269号《关于公布趸售县电价表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恢复对农村用电施行分类计价的请示,仍按(滨价工字[1998]第30号)文件分类计价标准计价,其最高限价标准为:
  1、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7938元/KWH;

  2、非居民照明用电0.8758元/KWH;

  3、农业生产用电0.7028元/KWH;

  4、居民生活用电0.682元/KWH。
  以上分类电价最高限价自2002年3月20日抄见电量恢复执行。
  如省以上规定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你县对广大群众要做好恢复分类电价的宣传和解释,取得人民群众的谅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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