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滨价工发[2002]12号
阳信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恢复农村分类电价的请示》收悉。你县农村分类电价最高限价标准,滨州市物价局、滨州电业局在一九九八年以(滨价工字[1998]第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中已明确。但你县电业总公司在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为让利于农民,将国家规定农村分类电价统一按居民生活用电最高限价标准执行,现要求恢复到(滨价工字[1998]第30号)文件分类电价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鲁价工发[1998]2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鲁价工发[2000]269号《关于公布趸售县电价表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恢复对农村用电施行分类计价的请示,仍按(滨价工字[1998]第30号)文件分类计价标准计价,其最高限价标准为:
1、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7938元/KWH;
2、非居民照明用电0.8758元/KWH;
3、农业生产用电0.7028元/KWH;
4、居民生活用电0.682元/KWH。
以上分类电价最高限价自2002年3月20日抄见电量恢复执行。
如省以上规定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你县对广大群众要做好恢复分类电价的宣传和解释,取得人民群众的谅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