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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3 生效日期: 1999-03-23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财文字[1999]106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教委:
  为减轻企业负担,深化教育改革,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有关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的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开征地方教育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均是地方教育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费。

  二、地方教育费以缴纳人应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比例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并及时上缴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重点用于当地政府剥离企业办学经费的不足,专款专用。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确定,企业对办学经费的投入可逐年递减,5年后由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对尚未把中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要将征收的地方教育费返还办学企业。

  四、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费,在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列支。企业收到的地方教育费返还款,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地方教育费返还款'细项。

  五、地方教育费要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教育费要专款专用。

  六、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从实际征收的地方教育费中提取4%的业务经费,专项用于地方教育费征收工作开支。

  七、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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