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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4 生效日期: 1999-05-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9]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及《林业部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从1996年起在清原县、宽甸县、建平县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开展了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步伐,促进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地区经济的发展,现就全省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满足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的两大需求,根据森林的自然状况和现实生产力水平,依照森林多种功能进行分类,相应地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并按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通过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施策、分类管理,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实现森林(含林地,下同)资源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的整体效益。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对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合理配置林业生产要素,优化林业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提高林业生产力和管理水平,提高综合效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步骤
  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步骤是:到2000年年底全省完成森林分类区划落实工作,制定和实施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为林业分类经营体制的建立奠定基础;从2001年起,全面进入林业分类经营实施阶段,力争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林业特点、科学的林业分类经营新体制。

  三、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基本原则
  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必须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方针,充分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统筹兼顾,全面发展,正确处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合理地进行森林分类区划和制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建设发展规划;要坚持改革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断完善行之有效的政策,稳定山林权属,切实保护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要充分尊重广大群众的意愿,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原则,通过积极探索,逐步推进分类经营改革工作,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和林业结构,增强全省林业整体效益。

  四、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是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可能,将森林按不同的经营目的进行分类和空间定位,目的是将分类经营规划通过划分林种地类付诸实施。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为两类,即Ⅰ、Ⅱ类生态公益林和Ⅰ、Ⅱ类商品林。Ⅰ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作为区划重点类型,Ⅱ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作为一般类型。
  全省林业用地面积9800万亩,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及自然条件等因素,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35%)为3500万亩,其余6300万亩为商品林,商品林中包括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共1000万亩。各地区生态公益林划分比例分别确定为:辽东中低山地30%以上,辽西低山丘陵40%以上,辽南低山丘陵35%以上,辽北低丘平原40%以上,辽中平原40%以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的分类标准。全省及各地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的具体数量和比例,最终以实际落实结果为准。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要充分考虑国土利用规划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由下至上、上下结合,宏观相对集中、微观可适当分散。先搞好生态公益林体系和商品林基地的总体布局,在总体布局的宏观控制下,将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具体落实到山头地块。要尽可能保持集中连片,以便于规模经营和管护,充分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要与林权、事权单位到现场逐地块调查认定,及时填写林班、小班登记表,由林权单位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或其他经营者签字确认。以《林权证》为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原有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切实保护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并以政府决定或公告形式公布。

  五、制定规划和各项配套政策、制度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完成后,各地区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地制定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建设发展规划,并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抓紧制定与林业分类经营相配套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与投入补偿政策、商品林建设管理办法与经济扶持政策、森林资源转让和资产化管理办法、其他相关的政策法规及保障体系。

  六、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林业经营、管理的深层次改革,也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各级政府必须纳入工作日程,建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召集人,计划、财政、农办、林业、土地、水利、农业、环保、城建、公路、科委、体改、物价、法制等有关部门和铁路、煤炭、部队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专抓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与林业部门积极配合,协同动作,发挥林权所有者的参与作用,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并搞好宣传,做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中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
  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做好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保证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工作质量。培训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参与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人员、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承担具体工作的骨干人员。培训可采取办班、专业会议、学术研讨等多种形式。

  七、切实解决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所需经费
  各级政府要解决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落实、制定建设发展规划等项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筹措资金,可从育林基金、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林业分类经营改革。

省林业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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