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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5 生效日期: 2002-04-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不少地方陆续反映、请示有关财产行为税方面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车船使用税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的车辆按以下规定征免车船使用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拥有并使用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对其拥有并使用的其他机动车辆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印花税
  (一)境外签订的应税合同应按以下规定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在境外签订的应税合同,回到境内后应就地及时贴花完税。
  (二)纳税人途中签订的合同按以下规定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在途中签订的应税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完毕后到达当次旅途目的地时及时贴花完税,或者纳税人回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后即时缴纳印花税。
  (三)记载资金的帐簿按以下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或反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数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的依据: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如果既有工程总造价,又有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纳税人应按合同中发包方向承包方约定支付的工程价款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村办企业按以下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村办企业使用的应税房产和土地,暂由村办企业按照房产原值和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及规定的税率(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未峻工决算已使用的房产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纳税人在应税房产完工后未进行验收或决算就已使用的房产,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的造价予以核定。
  (三)纳税人出租房产未及时取得租金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出租房屋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凡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应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年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实际收到的租金高于合同确定的租金,应就增加部分补缴房产税。
  当事人无租金约定或者租金约定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按出租房产的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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