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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或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告诉、申诉或申请再审以及控告法官违法办案,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做出处理或答复的活动。
第三条 全市法院信访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与属地相结合,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上下级法院协调配合,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在立案庭设置专门信访机构,配备责任心强,善于做思想工作,年富力强,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审判人员从事信访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中院由一名信访专职副庭长带领一个合议庭,专门负责信访接待处理工作,由一名副庭长带领两个合议庭专门负责申诉或再审申请案件的复查听证工作。各基层法院应当安排一名副庭长带领至少一个合议庭的人员专职负责信访及申诉或再审申请案件复查听证工作。
第五条 各级法院应当重视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审判委员会或院党组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信访工作;实行院长接访制度;在办公设备、通讯设备、车辆等方面为信访工作提供保障,保证信访工作顺利进行;落实信访保健岗位补贴;建立规范化的信访接待室,为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中院将开展创“文明来访接待室”和评选“信访先进个人”活动。
第七条 中级法院的立案庭主管信访工作,负责处理以下来信来访:
(一)有关立案、审理、执行、申诉等诉讼程序的法律咨询;
(二)对基层法院的生效裁判及调解不服,经基层法院复查书面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后仍不服,来信来访的;
(三)不服中级法院一、二审生效的裁判及调解来信来访的;
(四)上级法院、党委(政法委)、人大等部门交办的来信来访;
(五)其他交办的或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来信来访;
(六)协调和转办应由有关业务庭室及基层法院处理的来信来访。
第八条 各业务庭室正在办理的案件和裁判生效六个月内的案件当事人来信来访,由业务庭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
第九条 基层法院负责处理和接待的来信来访:
(一)有关立案、审理、执行、申诉等诉讼程序的法律咨询;
(二)不服基层法院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的来信来访;
(三)该院正在审理或执行中的来信来访;
(四)中级法院维持一审裁判的来信来访;
(五)上级法院、党委(政法委)、人大等部门交办的来信来访;
(六)其他依法应由基层法院接待处理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根据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因法律咨询来信来访的,应认真解答;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或司法赔偿等案件要求起诉立案来信来访的,交由立案庭立案室(流程管理合议庭)接待处理;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及赔偿等案件来信来访的,交由主管业务审判庭接待处理;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法院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在生效六个月内来信来访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立案庭信访合议庭根据案件性质预约安排由原承办业务审判庭庭长负责接待;生效超过六个月的,由立案庭来信来访接待室接待;信访工作人员认为原裁判正确的,应当口头通知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并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经反复做工作仍不服的,或认为原裁判可能存有错误,提交合议庭研究调卷审查;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执行问题来信来访的,交由执行局接待处理;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司法鉴定结论或就司法鉴定问题咨询来信来访的,交由技术室接待处理;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来信来访的,交由纪检组、监察室接待处理;
(八)到中级法院的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应由基层法院解决的,介绍其到有关基层法院处理;对重要来信来访或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可能有理的,中院可要求基层法院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九)对其他不属法院管辖的非诉讼来信来访,按归口办理原则,告知信访人到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情况紧急的,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记录办理情况。
(十)对案情重大的来信来访、矛盾可能激化或正在激化的来信来访、涉港澳台的来访及其他重要来信来访,在及时妥善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值班庭长和分管院长汇报。
第十一条 实行信访通报制度,两级法院立案庭每月进行信访情况通报,每季度进行信访情况分析,每半年、年终进行信访工作考核。分析通报内容包括:当月来信来访基本情况、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交办案件回报情况、来信来访所涉及案件的情况及原审承办合议庭和承办人、对立案庭及上级法院交办案件工作和调卷工作情况、上访人员名单等。
基层法院应将每月的信访统计表及信访情况分析通报于当月二十五日前抄报中院立案庭。
第十三条 来访接待室实行值班制度,每天要有接访人员负责值班。接访人员应当做到着装上岗,仪表端庄,举止大方,文明接待,规范服务,对来访人员要做到“四个一”,即道一声问侯、递一把椅子、端一杯开水、说一声再见,对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答复。
第十四条 属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交由有关庭室归口办理的来访,接访人员登记后通知有关庭室负责人,该庭室负责人应及时派员接访;转交有关庭室归口处理的来信,有关庭室应及时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来信人。
第十五条 做好上访老户的服判息诉工作。
(一)对现有的上访老户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实“五个一工程”方案,即“对一个老户,建一个临时班子,开一次专门会议,拿一个可行方案,定一个具体目标”,并建立上访老户档案。
(二)重要时期和重大会议期间,对上访老户,按属地原则由原一审人民法院或上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做好工作,进行监控,坚决稳在当地,杜绝越级上访,特别是赴省进京上访。
(三)对无理缠诉、屡遣屡返的上访老户,应逐案审查,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监控。
第十七条 决定调卷立案审查的案件,立案的同时应向申诉人发出受理申诉或再审申请案件通知书和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
第十八条 审查申诉和再审申请案件实行排期听证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认真审阅原审案卷及申诉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听证。
第十九条 复查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属执行和解,应制作和解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条 复查听证过程中,申诉人或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应制作笔录,由申诉人或再审申请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应当结合原审裁判进行认真评议。认为原裁判正确的,由合议庭和承办人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经多次做工作当事人仍不服判的,制作书面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通知书;认为原裁判有错误的,应提交庭及审判委员会研究提起再审,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交由审判监督庭再审。
考核内容:来信来访、队伍建设、调研信息,信访联动共四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基层法院考核标准:考核采取单项百分和综合百分相结合的方法,每项按100分计算,每项最低为0分,不倒扣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来信来访(满分100分,综合考核为50分)
(一)来信工作(满分100分,综合考核为15分)
1.以全市到市以上来信总数与全市当年结案总数之比率为基数,各法院到市以上来信数与其当年结案数之比率,每多一个千分点扣5分,每少一个千分点加5分。
2.各法院到市以上重复来信与其到市以上来信总数之比率,每占百分之一,扣1分。
3.各法院从省院及最高院转来的来信数与其到市以上来信总数之比率,每占百分之一扣2分。
(二)来访工作(满分100分,综合考核为35分)
1.以全市到市来访总人次数与全市结案总数之比率为基数,各法院到市来访人次数与其当年结案数之比率,每多一个千分点扣5分,每少一个千分点加5分。
2.以全市赴省上访总人次数与全市结案总数之比率为基数,各法院赴省上访人次数与其当年结案数之比率,每多一个千分点扣10分,每少一个千分点加10分。
3.以全市进京上访总人次数与全市结案总数之比率为基数,各法院进京上访人次数与其当年结案数之比率,每多一个千分点扣15分,每少一个千分点加15分。
4.各法院所属上访老户每季度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每一人次,分别扣5分、10分、15分。
5.发生集体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每次分别扣20分、30分、40分。
6.未建信访接待室的扣30分,未建立院长接待室的扣20分。
7.彻底解决一个上访老户加30分。
二、队伍建设(满分100分,综合考核为20分)
1.领导不重视信访工作的,扣30分;信访工作未列入岗位责任制目标的,扣30分。
2.未设信访专职副庭长、专职信访人员未达到3人以上的(长岛、开发区、莱山区除外),扣30分。
3.在办理信访事项中,故意刁难、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或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每项扣15分,情节严重的,除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外,每次每项扣30分。
4.年终被市中院、省高院、最高院评为“文明接访室”或信访先进单位的分别加30分、40分、50分,被当地党政部门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的,加20分。
三、调研信息工作(满分100分,综合考核为10分)
1.各基层法院每季度向中院报送信息材料3份(长岛县、开发区、莱山区每季度2份),每少报送1份扣10分,每多报送1份加5分。
2.所报信息材料被中院或市级领导机关采用的,每份加10分;被省院或省级领导机关采用的,每份加20分;被最高院或中央领导机关采用的,每份加30分。
3.信访工作报表和重要时期信访情况汇报,每迟报和漏报一次,扣5分和10分,重要信访未按规定上报的,每件次扣10分。
四、信访联动(满分100分,综合考核为20分)
(一)信访联动(满分100分,综合考核为10分)
1.接到中院外出接访通知后,不按要求执行的,每次扣40分。
2.接中院要求配合做工作、接上访人的通知后,不按要求执行的,每次扣20分;拖延执行的,每次扣10分。
(二)查报工作(满分100分,综合考核为10分)
1.接中院调卷函后,应如期报送卷宗,每逾期1天扣2分。
2.接中院交办函后,应如期报结,每逾期1天扣2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对考核总分前五名的法院和符合“文明接访室”、“文明接访员”条件的,分别授予先进单位、“文明接访室”、“文明接访员”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中级法院各庭室信访考核标准
一、来信来访(满分100分,综合考核为80分)
(一)来信工作(满分100分,综合考核为30分)
1.以涉及本院的到市以上来信总数与本院当年结案总数之比率为基数,各部门到市以来信数与其当年结案数之比率,每多一个千分点扣5分,每少一个千分点加5分。
2.各部门到市以上重复来信与各部门到市以上来信总数之比率,每占百分之一扣1分。
3.从省院及最高院转来的来信数与各部门来信总数之比率,每占百分之一扣2分。
(二)来访工作(满分100分,综合考核为50分)
1.以涉及本院的到市来访总人次数与本院当年结案总数之比率为基数,各部门到市以上来访人次数与其当年的结案数之比率,每多一个千分点扣5分,每少一个千分点加5分。
2.以涉及本院的赴省上访总人次数与本院当年结案总数之比率为基数,各部门赴省上访人次数与其当年结案数之比率,每多一个千分点扣10分,每少一个千分点加10分。
3.以涉及本院的进京上访总人次数与本院当年结案总数之比率为基数,各部门进京上访人次数与其当年结案数之比率,每多一个千分点扣15分,每少一个千分点加15分。
4.发生集体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每次分别扣20分,集体到省上访的,每次扣30分,集体进京上访的,每次扣40分。
5.在办理信访事项中,故意刁难、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或工作不负责、态度恶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每项扣15分;情节严重的,除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外,每次每项扣30分。
二、信访联动(满分100分,综合考核为20分)
1.部门领导不重视信访工作的,扣30分。
2.各部门接到立案庭或法官值班室要求其接待应归其管辖的上访人的通知后,不按要求执行的,每次扣20分;拖延执行的,每次扣10分。
3.接立案庭调卷函后,应如期移送卷宗,每逾期1天扣2分。
4.接督察室或立案庭交办函后,应如期报结,每逾期1天扣2分。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形成重大恶性事件或者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经信访考核列入后三名的法院、部门和个人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院立案庭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