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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沈海热电有限公司工业蒸气供热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3 生效日期: 1999-12-03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1999]210号
 沈阳沈海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业蒸气供热价格的请示》收悉。为支持和促进我市电力企业和汽车制造企业的发展,在考虑双方企业利益的基础上,经审核,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沈阳沈海热电有限公司供给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工业蒸气供热出厂价格为每吉焦29.60元(含税价格)。
  供热不回水的水价按国家能源部能源经字1993(93)号《关于东北地区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的批复》文件规定执行。
  本批复自供热出厂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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