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地税发[1999]5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全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开征以来,各级地税机关积极组织收入,为我省河道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了资金保证。但从审计部门对部分地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专项审计来看,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如占压、挪用河道维护费、河道维护费专户管理偏松及上解省级收入不及时等。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及时、足额征收上缴,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征收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解缴工作,并严格按照《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55号令)及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水利河字[1995]248号)规定,办理征收缴存事项。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专用收据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版“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专用收据”,由各市从省局计划财务处领取。该收据视同“税收通用完税证”,纳入税收票证管理。
三、严格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专户管理工作,专户要统一设在计划财务部门,并由专人负责。各市要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会计核算,做到随时征收、随时报解,不得占压、挪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各地要将征收的河道费及时、足额、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局。
四、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从2000年1月1日起,《河道工程维护费征收情况统计表》改为月报表,于下个月20日前以远程通讯方式上报省局计划财务处。
各市接到通知后,要对基层征收单位河道费的征收解缴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999年12月30日报省局计划财务处。
199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