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市价房字[2002]5号
各有关物业公司: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新价房字(1998)11号文《关于乌鲁木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核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及分值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八个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了分等定级。经考核现将乌鲁木齐国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国鑫苑等小区的分等定级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详见附表)。
附表所列标准包括的综合服务内容为:小区公共卫生(含门前三包、住宅楼内楼梯间卫生及垃圾、积雪清运)。绿化、小区治安、公共照明、消防、室外排污管道疏通养护、代收水、电、暖等费用。物业公司应为小区居民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也不得肢解收费项目,小区综合服务内容已包括的项目不得另外收费。
以上收费为试行标准,试行期自2002年元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待试行期届满,我局将另行核定正式标准。
附表:
乌市部分居民住宅小区分等定级物业费试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