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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州物价局关于尼勒克县供排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6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物价局
发布文号: 伊州价费字[2002]第130号
尼勒克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供排水价格调整后运行情况的汇报材料》收悉。经我局伊州价费字[2002]040号文《关于调整尼勒克县供排水价格的批复》试行半年后,各族消费者及用水单位认为现行的供排水价格公正、合理,符合你县的实际情况及消费水平。鉴于上述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供排水价格正式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1.20元/立方米;
  2.工业用水:2.00元/立方米;
  3.行政、企事业单位用水:1.50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用水(含食堂、宾馆等)2.20元/立方米;
  5.基建用水:2.50元/立方米;
  6.特种待业用水(含理发、桑拿浴等):4.00元/立方米;
  7.市政、绿化、环卫、消防用水:1.00元/立方米;
  8.无表用户牛、羊每头只:0.05元/天;
  二、污水处理费价格
  1.生活用水排污:0.40元/立方米;
  2.饮食服务业用水排污:0.70元/立方米;
  3.工业用水排污:0.80元/立方米;
  4.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污水排放:0.40元/立方米。
  以上标准自2002年11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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