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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关于规范我区集贸市场营业用房、柜台、摊位设施租凭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 2002-04-0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喀地价字[2002]45号

各县、市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2)36号《关于集贸市场营业用房、柜台,摊位设施租赁费的规定》精神,为了合理规范我区集贸市场的收费秩序,我局对各县、市集贸市场摊位费的收取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鉴于目前各地集贸市场的规模及其功能差异较大,经请示行署主管领导,地区不宜统一做出规定。因此,各地可按新价非字(1992)36号文的要求制定本地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名称。统一为自治区批准立项的“设施租赁费”,原市场摊位费已包含在其中。

  二、在制定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时将场地环境、位置好坏、保安卫生等因素考虑进去,取消卫生费等其他自立项目的收费。

  三、对农村各乡镇市场没有棚顶、地坪、货架等设施,仅是人为指定为摊位的,严格按新价非字(1992)36号文的规定不准收取设施租赁费。

  四、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减征或免收设施租赁费。

  五、各地在制定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时,既要有利于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又要兼顾经营者的合理效益,在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核批,并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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