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博州价重[2002]12号
各县、市物价局、阿拉山口物价分局、博尔塔拉电力公司: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2002)514号《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乡用电同价初步方案的批复》规定,将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进行了核定,并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终到户(城市、县城)电价
即:居民生活用电0.48元/千瓦时;
工业用电0.48元/千瓦时;商业用电0.75元/千瓦时;农业灌排用电0.38元/千瓦时。
二、转供电结算电价
供电部门未抄表到户,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时,在最终到户电价内倒扣0.06元/千瓦时。
供电部门实行抄表到户,按最终到户电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最终到户电价上收取任何费用。
三、电力用户电费支出应为表计走数与最终到户电价或最高限价乘积,不得超表计走数、最终到户电价、最高限价收取电费。
四、如电力部门没有实行抄表到户,用电户有两种以上分类用电,由一块总表计量的,供电部门收取电费时按最低分类电价执行。不得按比例分摊用电量计收电费。
五、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电力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市物价部门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