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力收费若干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9 生效日期: 2002-04-2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2]623号
喀什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力收费若干问题的请示》(喀地价传(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规范城市(县城)转供中间环节收费,制定城市(县城)最终到户电价。供电部门已“四直”到户,目录电价即为最终到户电价;对于转供电单位核定转供环节收费,城市用电转供费指集体产权平均电能损耗。
  城市到户电价=目录电价+城市用电转供费
  二、依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执行非工业电价,喀克电网未设立非工业用电电价类别,即按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