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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9 生效日期: 2002-04-2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2]622号
吐鲁番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吐鲁番地区农排用电实施分时电价试点工作的请示》(吐行价综字(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计委,峰谷分时电价目前只在工业用电、商业用电类别中实施,农业用电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农业用电峰谷电价由国家计委统一出台政策,各省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超范围制定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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