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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 2002-05-2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农[2002]6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药品价格备案工作,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保护药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计电(2001)106号)明传电报精神,结合新疆实际,我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埠药品价格登记审核管理办法》(新价市字(1998)52号)、《关于完善我区外埠药品价格登记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价市字(1999)64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为有利于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监测药品价格,保护药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药品价格备案的主体
  凡在我区销售的药品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在自治区计委办理药品价格备案。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备案。
  二、药品价格备案的范围
  1、凡在新疆销售的化学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生化药品等。
  2、备案药品价格主要是中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企业定价。
  3、自治区计委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医药产品。
  三、办理药品价格备案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区内企业办理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的批准文号的文件(复印件);GMP企业应提供GMP证书(复印件)。
  2、区外企业的药品在我区销售,办理药品价格备案手续除提供区内企业提供的资料外,另要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效文件。
  四、药品价格备案的程序
  1、药品经销企业向自治区计委提供办理药品价格备案的有关资料;
  2、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价格备案申请表》;
  3、新疆企业生产、销售的药品,其价格由企业向自治区计委备案,自治区计委确认。
  4、在我区销售的外省药品,其价格由生产(进口)企业或委托经营企业向自治区计委办理备案,自治区计委确认。
  5、已备案的药品价格发生调整时,应按以上规定,在销售前向自治区计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五、药品价格的公布形式
  自治区计委对备案的药品价格确认后,核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价格备案表》,并向社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和医疗机构可以低于此价格销售。
  六、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
  1、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企业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备案价格必须是实际的销售价格;对备案价格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2、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于本地区销售的药品价格,要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药品价格政策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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