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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德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加征关税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3月27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德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3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德国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8.1%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10,72193300.10,72193400.10,72193400.20,72193500.10,72193500.20,72202010.10,72202010.20,72202090.10,72202090.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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