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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 2002-05-3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现对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为550名。

  二、各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应选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100588人选一名代表,城镇每25147人选一名代表(以自治区2001年底农村、城镇人口数为准)的原则分配。
  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2人。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应选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人。

  四、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为55名,由兵团各师所在地的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五、维吾尔族应选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占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43.64%;汉族应选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占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43.64%;汉族应选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占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34%;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塔塔尔族、满族、达斡尔族、东乡族等少数民族应选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占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22.36%。以上各民族所占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比例,均保持了在九届人大代表中的比例。

  六、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自治区境内聚居的人口特少的民族,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在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办公室根据情况分配给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不设区的市进行选举。

  七、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模范地遵宪法法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能代表人民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从政能力,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保持稳定中表现较好,为广大群众所信任。

  九、各自治州、设区的市、和田、喀什、阿克苏、吐鲁番、哈密地区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石河子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应于2002年12月10日以前选出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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