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政通[2002]29号
为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清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洁范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包括立交桥、人行天桥、公交站(亭)、报刊亭、电话亭、各类匾牌、雕塑、围墙、栅栏、电线杆、电信设施、护栏。
二、列入上述清洁范围的建(构)筑物及设施由其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清洁。
三、建(构)筑物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清洁措施:
(一)对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清洁;
(二)对破损、表皮脱落的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修饰;
(三)对陈旧、涂料斑驳、褪色的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出新;
(四)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清洗、粉刷。
四、建(构)外立面为玻璃幕墙、陶瓷、石材、防水涂料的,应每年清洗一次;建(构)筑物外立面为涂料的,应每两年粉刷一次。
五、建(构)筑物及设施的保洁,应遵守市政市容的有关规定,不按本通告要求进行清洁的,由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市政市容管理部门代为采取清洁措施,所需费用由建(构)筑物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特此通告
200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