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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县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设置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30 生效日期: 2005-06-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学字第0940081495号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特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规定设宜兰县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二、本会职掌如下:

(一)研拟性别平等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协调及整合相关资源,并协助国民中小学、社教机构落实性别平等教育之实施与发展。

(三)督导考核各国民中小学、社教机构性别平等教育相关工作之实施。

(四)推动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教学、评量及相关问题之研究发展。

(五)提供各国民中小学、社教机构性别平等教育相关事项之咨询服务及调查、处理与本法有关之案件。

(六)办理各国民中小学教育人员及相关人员之在职进修。

(七)推动有关性别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会教育。

(八)其它关于性别平等教育事务。

三、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县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秘书兼任,委员十五人,除由本府社会局、卫生局、教育局及宜兰县警察局局长兼任者外,余由主任委员遴选各有关机关代表、专家学者、民间团体代表、实务工作者聘(派)任之;其中女性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机构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委员出缺时,得由县长另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为止。

四、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置组长及干事若干人由本府相关单位(机关)、课长、承办人员兼任。

五、本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副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会各组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会议讨论事项,于委员会上提报决议。

六、本会委员会议必要时,得邀请非本会委员之本府相关单位(机关)代表、专家学者及民间团体代表列席。

七、本会委员会议之决议,以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八、本会委员会议之决议得以本府名义函送有关单位(机关)执行,并于会议中追踪列管。

九、本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十、本要点奉县长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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